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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永鼎光缆(600105)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8日 22:19 中国证券网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江苏永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委派本律师出席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07年6月27日在《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进行了公告(下称"公告")。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7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江苏省吴江市芦墟镇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莫林弟先生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代表2个股东,代表公司股份100276928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6.85%。
此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本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公告所列议案进行了表决:
《关于向控股子公司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数的100%通过。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公司200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江苏竹辉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朱伟
签署:
2007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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