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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000544)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7日 09:51 中国证券网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1、召开时间:2007年8月2日上午9:00
2、召开地点:公司本部会议室(郑州市纬四路东段19号广发大厦15层)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方式。
5、出席对象:
(1)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凡于2007年7月31日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到会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该代理人可不必是公司股东。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会议审议事项
1、关于修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2、关于修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二);
3、关于修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详见附件三);
4、关于聘请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详见附件四);5、关于为深圳市二砂深联有限公司在深圳发展银行深圳科技支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1年以内期限贷款和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申请的不超过人民币2500万元1年以内期限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详见2007年7月13日《证券时报》第C16版的《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担保事项公告》,查询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 com.cn/)。
三、会议登记办法
1、登记方式:凡符合会议要求的股东,须持本人身份证、股东帐户卡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可以信函、传真方式登记。
2、登记时间:2007年8月1日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3、登记地点:郑州市纬四路东段19号广发大厦15层1504房间
4、受托行使表决权人登记和表决时提交文件的要求:受托人须持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股东帐户卡、授权委托书办理登记手续。
四、其他事项
1、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371)65629981
传 真:(0371)65629981
邮政编码:450008
联系人:马学锋、孙晓梅、苗茜
2、会议费用:本次会议会期半天,与会股东食宿、交通费自理。
五、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公司)出席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委托人姓名(签字或盖章):委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股东帐号:委托权限:受托人姓名:受托人身份证号码:委托人持股数:委托日期:
特此通知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七年七月十六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科学高效的运作,进一步明确两会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原章程第一百一十条中“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资产置换、重组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担保、借贷等交易的审批:(以下内容略)”字段内容,拟修改为“董事会有权决定下列内容的资产处置(购买或出售资产、租入或租出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资产置换、重组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对外担保、除向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借贷事项等交易的审批:(以下内容略)”。
2、原章程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字段内容,拟修改为“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国家法律法规对董事会作出决议有特殊规定的,执行特殊规定。”
请予审议。
附件二:关于修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科学高效的运作,进一步明确两会的权利义务,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拟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规则增加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事项。
以后条款顺延。
请予审议。
附件三:关于修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部分条款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董事会科学高效的运作,进一步规范董事会的决策,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拟对《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原规则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拟修改为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对董事会作出决议有特殊规定的,执行规定。
请予审议。
附件四:关于聘请2007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公司聘请的2006年度审计机构为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该审计机构在2006度对公司的审计工作中,客观公正地履行了职责。公司拟续聘天健华证中洲(北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2007年度审计机构。年度审计费用为22万元人民币。
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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