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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尔曼3(400037)诉讼事项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10日 10:14 中国证券网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以下简称"碑林支行")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诉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一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04年3月31日作出(2004)陕执一公字第19-1号执行通知书,根据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所确定的义务,要求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1亿元整、利息人民币213.21万元,案件执行费120万元及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陕西建功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案进行了如下处置:①2004年12月19日,法院拍卖了公司所有的位于西安唐延路34.915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的所有建筑物和附着物,拍卖款项为4780万元。在支付抵押权人和被执行人的职工补偿金、"三金"等款项后,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3000万元;②2004年11月10日公司协议转让西安翠宝度假村,用部分转让款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2500万元;③2005年10月26日法院将公司持有的桂林达尔曼酒店有限公司81.45%股权作价1595.328万元给碑林支行抵偿债务(上述还款事项已在2007年2月13日公布的公司2004年度报告中披露);④2006年法院提取了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未办理到其名下的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镇西安翠宝度假村74.4亩土地向政府交纳的征地款409.2万元,在支付建设工程款债权人的工程款和被执行人西安翠宝首饰集团公司的职工补偿金及"三金"款项、支付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款等款项后,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255.22万元;⑤2006年4月5日,法院拍卖了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位于西安市高新六路以东的54.6亩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建筑物,拍卖款项为2800万元。在支付建设工程款债权人的工程款和被执行人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补偿金、"三金"等款项后,向碑林支行支付款项1500万元;⑥2007年5月10日,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碑林支行支付案件款10万元。
至此本案共执行到位款项和资产价值8930.05万元,尚余1069.9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等权利未实现。2007年1月16日,由于被执行人再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未实现的1069.95万元本金及利息和其他费用领取债权凭证。
2007年7月5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2004)陕执一公字第19-74号,该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发给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商业银行碑林支行(2004)陕执一债字第19号债权凭证。
二、陕西省公证处(2004)陕证执字第52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特此公告。
西安达尔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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