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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书摘要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03日 09:48 中国证券网
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的评估报告书摘要

(2007)恒德珠评17号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现摘要如下:
一、委托方:
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资产占有方:
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三、评估对象:
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
四、评估目的:
为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
五、价值类型:
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六、评估基准日:
2006年12月31日
七、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
八、评估结论:
评估基准日时,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369.28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148.71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51.10万元,增幅为1.61%。(具体详见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九、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在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内有效。
以上内容摘自评估报告书,欲了解本评估项目的全面情况,应认真阅读评估报告书全文。
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中国 珠海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
二OO七年四月二十日
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资产转让所涉及的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了评估工作。本所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对象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对象在2006年12月31日的市场价值作出评估,现将固定资产的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和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
委托方: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方以外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涉及的相关各方。
二、资产占有方基本情况:
名称: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
注册号:企合豫郑总字第000830号
登记机关: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地址:郑州高新开发区国槐街9号
法定代表人:黄乐夫
企业类型:中外合资经营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PRT瓶系列产品及其他塑料制品、纸包装化纤产品及原料。
三、评估对象:
(一)评估对象:
为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包括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
(二)主要概况:
1、房屋建筑物状况和权利状况:
职工食堂:所有权人: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所有权来源:2002年自建,地址:郑州市国槐街9号2号楼,建筑结构及层数:混合二层,建筑面积372.04平方米。郑高开房权证字第2006033005号《房屋所有权证》。
2、建筑物装修情况:
职工食堂:地面铺地板砖,内、外墙抹灰,墙裙贴瓷片,铝合金门窗。
3、机器设备状况和权利状况:
本次委托评估的机器设备为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所拥有的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主要包括外购专用设备。如:注罐机等。从济南中富转入,济南中富1998年7月启用,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从2002年停用,设备停用时状况良好,能满足工艺要求。
四、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依据。
五、价值类型和定义:
根据委托评估要求,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
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压制的情况下,某项资产在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
六、评估基准日:
评估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选择评估基准日的依据如下:2007年4月9日本所接受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为使评估基准日与评估目的实现日尽量接近,根据实际情况选择2006年12月31日作为评估基准日。
七、评估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评估假设:
1、本次评估的基本前提是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无重大变化、评估对象的现状条件基本保持不变;
2、本次评估没有考虑特殊的交易方式可能追加付出的成本费用等对评估值的影响,也未考虑遇有自然力和其他不可抗力对评估值的影响;
3、本次评估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资金的无风险报酬率保持目前的水平。
4、评估对象资产按委托方提供有关资料载明的用途在合法且继续使用的假设前提下进行估算,当假设条件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5、本评估结果建立在被评估企业提供所有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客观基础上,为委托方指定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和价值类型定义下的评估价值。
本评估结果仅在满足上述有关基本前提及假设条件的情况下成立。
(二)限制条件:
1、本评估结果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针对本次评估目的,并在被评估企业所处现行经营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有效;
2、本所不对委托方运用本报告于本次评估目的以外经济行为所产生的后果负责。
(三)评估结论的有效使用期限:
本评估报告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其评估结论有效使用期限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即在2006年12月31日至2007年12月30日内有效。
(四)评估报告的使用范围:
本评估报告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使用,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
八、评估依据:
(一)行为依据:
委托方与本所签订的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二)法规依据:
1、《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财会[2004]20号)
2、《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中评协[1996]03号)
3、《关于印发<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评字[1999]91号)
4、《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5、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法规、标准
(三)产权依据:
1、房地产权证;
2、主要设备报关单、购置合同和发票。
(四)取价依据:
1、郑州工程造价信息;
2、《机电产品报价手册》;
3、《全国资产评估价格信息》;
4、本所评估人员在市场上调查了解的价格信息。
九、评估方法:
本次评估采用成本法进行。
成本法: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十、评估程序实施过程和情况:
(一)明确评估业务基本事项:
本所接受珠海中富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对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目的是为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资产转让提供价值参考。根据委托评估要求,本次评估价值类型为市场价值,委托方以外的评估报告使用者为评估目的涉及的相关各方,评估基准日确定为2006年12月31日。
(二)签订业务约定书:
2007年4月9日经双方协商后,委托方与本所签订了资产评估业务约定书。
(三)编制评估计划:
本所根据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指派项目经理和评估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编制评估计划,对评估项目的具体实施程序、时间要求、人员分工做出安排,并将评估计划报经部门经理和所长审核批准。
(四)现场调查:
根据批准的评估计划,评估人员进驻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工作,主要包括对房屋建筑物、设备进行现场勘察并拍照取证。
(五)收集评估资料:
根据评估工作的需要,评估人员收集与本次评估相关的各种资料与信息,包括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的房屋建筑物、设备的市场价格信息等。
(六)评定估算:
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状况和特点,制定具体评估方法,对评估对象进行评估测算,对委托评估的房屋建筑物和设备采用成本法。
(七)编制和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经理召集评估小组成员讨论分析评估结论,并由项目经理撰写评估报告,经三级审核后向委托方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十一、评估结论:
评估基准日时,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固定资产账面值为人民币369.28万元,调整后账面值为人民币148.71万元,评估值为人民币151.10万元,增幅为1.61%。(具体详见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十二、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
(一)在评估基准日至本报告出具期间,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市场基本情况未发生任何重大变化。但本所不能预计本评估报告出具后的政策与市场变化对评估结果的影响。
(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价值进行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三)参与本次评估的评估师及评估人员在被评估资产中没有现实和预期的收益,同时与相关各方没有个人利益关系和偏见。
(四)对于评估中可能存在的影响评估结果的其他瑕疵事项,被评估企业在评估时未作特别说明,在评估人员根据专业经验一般不能获悉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不承担相关责任。
(五)注罐机从2002年停用至评估基准日,是否可正常使用,本次评估我们未进行通电测试,是根据注罐机停用时使用情况的基础上,考虑适当的修复费用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未考虑该设备停用后发生的可能存在严重损坏影响正常使用等因素对其价值的影响。
(六)《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清查评估明细表》中的建筑面积是资产占有方提供的,我们并未进行核实。另外,职工食堂仅房屋建筑物产权属于郑州中富容器有限公司,没有土地使用权,故职工食堂的评估值不含土地使用权。
十三、附件:
固定资产清查评估明细表
广东恒信德律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荣卿
中国 珠海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徐沛
中国注册资产评估师:曾镜池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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