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600151 股票简称:航天机电 编号:2007-022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于2007年6月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告,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9日下午,在上海漕宝路66号光大会展中心国际大酒店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曲雁女士主持会议。应到董事9名,亲自出席会议的董事8名,独立董事万钢先生因公务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全权委托独立董事王荣先生签署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应到监事5名,亲自出席会议的监事4名,监事长周启民先生因公务未亲自出席本次会议,全权委托监事陈盟飞先生签署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代理人2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50,212,6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1451%。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情况 议案内容已于2007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全文披露。 会议逐项审议并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06年度公司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0,184,0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936%;弃权24,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54%;反对4,5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10%。 2、《2006年度公司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450,184,0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936%;弃权24,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54%;反对4,5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10%。 3、《关于计提减值准备及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转回的议案》 同意450,183,0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934%;弃权25,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56%;反对4,5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10%。 4、《2006年度公司财务决算的报告》 同意450,183,0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934%;弃权25,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56%;反对4,5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10%。 5、《2007年度公司财务预算的报告》 同意450,121,6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798%;弃权12,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27%;反对78,9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175%。 6、《2006年度公司利润分配议案》 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审计,公司2006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2,895,366.41元,净利润100,389,125.55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10,038,912.56元,加年初未分配利润141,173,113.12元,扣除本年度支付股利 93,568,000.00元,当年实际可供股东分配利润为137,955,326.11元。 (1)根据公司控股股东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的提议,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以2006年12月31日总股本74,854.4万股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74,854,400.00元,尚余可供股东分配利润63,100,926.11元。 (2)本年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同意450,195,0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961%;弃权12,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27%;反对5,5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12%。 7、《2006年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 同意450,195,0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9.9961%;弃权13,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29%;反对4,5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0010%。 8、《关于实施1500吨/年多晶硅项目和内蒙古神州硅业有限责任公司引进新股东的议案(关联交易)》 关联股东上海航天工业总公司、上海新光电讯厂、上海舒乐电器总厂回避表决。 同意2,879,202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96.9668%;弃权12,100股,占到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0.4075%;反对77,963股,占到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代表股份数的2.6257%。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陈鹏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经与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及会议记录; 2、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七月三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