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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业地产(600240)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9日 09:08 中国证券网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聘请,指派本律师对公司于2007年6月28日召开的2006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大会")进行见证,本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07年6月4日,公司董事会以公告形式向全体股东发出《关于召开2006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刊登于2007年6月5日出版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按照《通知》,本次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8日上午10时在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2号昆仑饭店2层琅轩厅召开。大会由公司董事长徐红女士主持。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由公司董事会。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共3人,出席大会和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的股东于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共持有公司股份176,002,11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29%。经本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均持有有效的证明文件。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大会。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事项:
1、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2、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06年工作报告;
3、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06年工作报告;
4、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利润分配方案(预案);
5、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决算报告;
6、北京华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草案)。
经本律师验证,大会审议的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就《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表决的方式逐项进行了表决。
本律师和大会推举的监票人共同对表决进行了计票、监票,大会主持人当场宣布了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和公司股东深圳华业发展有限公司提请大会审议全部议案,并作出了决议。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本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北京市天银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彭山涛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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