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支持Flash
新浪财经

*ST丹化(000498)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21日 08:48 中国证券网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诉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6年9月2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6)闽初字第3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了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50%的股权。共计查封冻结价值相当于人民币132854382.95元的财产。于2007年5月11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起因及诉讼情况,已刊登在2006年10月12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被告升汇控股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1亿元及利息2,317,408.18元;
2、被告志枫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借款本金29,885,988.46元及利息651,286.31元;
3、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迪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陈泳妃、梁健、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升汇控股公司、志枫公司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不得超过2亿元。
4、若被告升汇控股公司、志枫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拍卖、变卖被告湖南金迪化纤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物即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书院路街道书院路38号土地,并以拍卖、变卖款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5、若被告升汇控股公司、志枫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拍卖、变卖被告芜湖裕中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的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90%股权,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偿还上述借款本息;
6、若被告升汇控股公司、志枫公司未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有权拍卖、变卖厦门利恒股份有限公司3000吨级重力码头及管理用房及罐装棚、电动轮胎起重机、无功抓斗、开关柜、变压器、乙二醇输送管、十二烷基苯输送管、不锈钢储罐、碳钢储罐,并以拍卖、变卖所得优先偿还受偿,或以上述抵押物抵偿借款本息。但不得以上述抵押物抵押权对抗第三人。
7、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湖南金迪化纤有限责任公司、锦化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安徽裕中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陈泳妃、梁健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升汇控股公司追偿。
8、驳回原告厦门中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674281.91元,财产保全费665337元,由被告升汇控股公司、志枫公司负担、被告升汇投资公司、丹东化纤、安徽裕中、金迪公司、陈泳妃、梁健、锦化化工、芜湖裕中、利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无影响。
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诉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案。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07年3月21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007年5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了(2007)大民合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起因及诉讼情况,已刊登在2007年4月5日的《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1、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连分行立即偿还借款本金4000万元及利息;
上述款项,若逾期给付,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2、原告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和房产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3、原告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的丹东国用(2002)063502002号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优先受偿权;
4、被告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抵押物不能清偿的上述欠款本息部分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210010元,保全费200520元,合计410530元,由被告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化学纤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升汇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有影响。
三、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它诉讼仲裁事项。
四、备查文件
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6)闽民初字第38号
2、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7)大民合初字第100号]
特此公告。
丹东化学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7年6月20日

爱问(iAsk.com)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
不支持Flas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