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证券代码:002098 证券简称:浔兴股份 公告编号:2007-032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情况发生。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浔兴股份")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20日在福建省晋江市深沪镇乌漏沟东工业区公司二楼会议室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施能坑先生主持,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本次会议,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李童云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作现场见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共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0,00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4.52%。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提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2、审议通过《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审议通过《董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4、审议通过《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5、审议通过《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6、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7、审议通过《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全文登载于2007年6月5日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与施明取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天津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同意公司与施明取先生共同投资设立天津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天津浔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浔兴股份出资19,9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99.5%;施明取先生出资100万元人民币,占注册资本的0.5%。该公司拟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拉链及其配件、模具、拉链设备、金属塑料冲压铸件、五金注塑饰品及其配件、箱包配件、服装辅料和体育用品,拟注册地址是: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武清开发区。 天津浔兴总投资12,552.89万元,拟建设年产金属拉链4,989.7万条、尼龙拉链33,441.6万条、塑钢拉链12,115.8万条的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正常年新增销售收入3.2亿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43,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施明取先生因是公司控股股东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且持有其14%的股份,福建浔兴集团有限公司对此议案回避了表决。 9、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的议案》 同意公司投资设立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暂定名,以下简称"东莞浔兴"),该公司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人民币,为浔兴股份的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拟经营范围是:开发、生产、销售拉链及其配件、模具、拉链设备、金属塑料冲压铸件、五金注塑饰品及其配件、箱包配件、服装辅料和体育用品,拟注册地址是: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富民工业园。 东莞浔兴总投资11,629.42万元,拟建设年产金属拉链5,623万条,尼龙拉链46,906.6万条的生产线,项目建成后正常年新增销售收入3亿元(含税)。 表决结果:同意100,000,000股,反对0股,弃权0股,同意股份占出席本次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李童云律师出席本次大会并发表如下法律意见: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福建浔兴拉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七年六月二十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