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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盛达(600687)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9日 09:53 中国证券网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二○○六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16日上午9:30在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英溪北路2号华盛达宾馆四楼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袁建华先生主持。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共7名,代表股份总数432753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3275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二)《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3275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三)《公司2006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3275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四)《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正文》及《公司2006年年度报告摘要》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3275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五)《公司2006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3275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六)《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决定其报酬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4327531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七)《关于公司2007年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对该议案进行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14169902股。投同意票的股东所代表的表决权股份数为1416990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无股东反对或弃权。
根据有关规定,本议案审议时关联股东华盛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八)《关于董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参与公司董事选举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按照累计投票制原则,这些股份拥有302927212份表决权,这些表决权在各董事候选人之中分布如下:
袁建华获得346202528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114.29%;赵月琴获得302927212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100%;王忠强获得205651896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85.71%;邵少敏获得346202528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114.29%;袁世杰获得302927212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100%;黄轩珍获得205651896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85.71%;林皓获得302927212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100%。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上董事候选人均获得50%以上有效表决权的支持,当选为公司六届董事会董事。
(九)《关于监事会换届及选举第六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参与公司监事选举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按照累计投票制原则,这些股份拥有302927212份表决权,这些表决权在各监事候选人之中分布如下:
参与公司监事选举投票并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所代表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43275316股。按照累计投票制原则,这些股份拥有302927212份表决权,这些表决权在各监事候选人之中分布如下:
黄琴丽获得346202528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114.29%;丁凌烨获得205651896份表决权支持,占总表决权的85.71%。
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以上监事候选人均获得50%以上有效表决权的支持,当选为公司六届监事会监事。
公司独立董事在本次股东大会上作了2006年年度述职报告。
本次股东大会经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杨继红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主要法律意见如下: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华盛达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7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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