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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ST兰光(000981)诉讼进展公告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8日 16:48 中国证券网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于2007年2月28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公告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公告》(公告编号:临2007-007)中所述,关于本公司为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买方信贷提供担保,因欠息未还,建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事项,现又有新的进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3日对此进行了公开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公司近日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5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6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8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59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1号、(2007)深中法民二初字第63号等六份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应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938.854万元及利息(截止到2006年9月28日的利息为人民币778,390.85元,2006年9月29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付)。
二、如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逾期不能偿还上述借款本息,则原告依法有权申请以拍卖、变卖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抵押给原告的兰光大厦第3、4、5、6、9、10、11、12、14、15、16层房产及质押给原告的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4955万国有法人股的价款优先受偿,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清偿。
三、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物的担保以外的连带清偿责任,其代为清偿后,有权向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追偿。
四、上述给付判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0,894.72元和保全费302,920元,由被告陕西省教育活动中心承担,被告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兰光经济发展公司、深圳兰光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原告已预交之诉讼费不予退回,被告应交之诉讼费迳付给原告)。
本公司将根据上述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甘肃兰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七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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