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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浙大网新 证券代码:600797 编号:2007-010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公告中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度股东大会于2007年6月15日在杭州市天目山路226号网新大厦12楼召开。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0人,共代表股份 245,198,01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158%,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以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2、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3、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4、 审议通过公司2006年度财务报告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5、 审议通过2006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根据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母公司2006年度实现净利润112,855,840.08元,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11,285,584.01元,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125,055,256.59元,年末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为226,625,512.66元。 现同意以2006年末股份总数813043495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2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16,260,869.90元,剩余可分配利润210,364,642.76元转入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公司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6、 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续聘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公司2007年财务审计机构。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7、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长与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8、 审议通过了公司监事变更的议案 同意刘刚先生辞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职务,同意谢飞先生担任第五届监事会监事。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9、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2、审议通过了关于重新申请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同意重新申请发行不超过人民币5亿元的短期融资券,并授权公司总裁史烈先生在上述发行方案内,全权决定和办理与发行短期融资券有关事宜。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13、审议通过了向浙江浙大网新置地管理有限公司出售房地产资产的议案 本议案表决情况:赞成245,198,01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聘请浙江星韵事务所陶久华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规范意见》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具有合法有效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备查文件: 1、2006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大网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七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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