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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试点可能6月浮出 对壳资源价值提升巨大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09日 16:07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一条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对上市公司壳资源有着巨大的价值提升

  作者:本刊记者 钟华/文

  2007年第21期(总第1324期) 出版日期: 2007-6-9

  令世人瞩目的公司债即将拉开帷幕。《证券市场周刊》获得的最新消息是,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发行试点工作可能在本月开始启动。

  公司债的推出,将给中国公司打开一条高效低成本的融资渠道,对改善公司融资结构的失衡和融资风险过度集中于银行,有巨大推动作用。它增添了中国债券市场可投资的新品种,还对上市公司壳资源有着巨大的价值提升。

  目前,多家证券公司正积极筹备和遴选上市公司,以帮助它们获得公司债发行试点的资格。这些上市公司能否获得批准,还有需要获得中国

证监会首肯。证监会人士对本刊称,证监会本周将有关公司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上报给国务院。

  公司债启动

  一位负责公司债筹办的证券公司高管对本刊称,“由于证监会还没有出台有关公司债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在积极地筹备试点公司中,并没有遵循太多限制。但最终获准试点会是‘资质良好的、比较大的上市公司’。”他说。

  本刊了解到,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国泰君安等大型券商都在积极地筹备上市公司的公司债试点工作,也在挖掘未来的潜在公司债发行的客户资源。

  提起公司债,不可避免的是需要厘清它和企业债券之间的关系。从逻辑关系来说,公司债和企业债并无本质区别,只是“企业”的外延比“公司”的大,企业债应该包括公司债。

  但中国企业债中还有一些非企业发行的债券,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券。例如,铁道建设债券,以及城市建设投资公司发行的企业债券。企业债中用于项目建设的债占比过高,也一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导企业债的发行管理。

  不过,目前一些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由于其与

股票联系紧密,所以由中国证监会管理,不可能纳入发改委管理的企业债范围。也就是说,企业债既不可能把全部公司债都包括在内,也无法排斥某些非真正意义上的企业债。

  

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司长沈炳熙指出,企业债券中非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而发行的债券、非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以项目建设为筹资基本用途而发行的债券,应当继续留在企业债之内;而真正以企业信用为基础、在证券监管机构监管下、由经营非特许业务的上市公司发行的债券,应当列入公司债的范围之内。

  另一方面,从逻辑上来说,上市金融机构所发的金融债就是公司债的一部分;但公司债中无法包括所有的金融债。比如,一些政策性金融机构和非公司形式的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也发金融债。

  因此,金融债与公司债是有着相互交叉的两种债券。相交部分的金融债,可以划到公司债券中去。这是中国证监会希望看到的。但反过来也可以划到金融债中来,目前就是这样划的。

  市场化机制

  本次公司债的推出将更多采取市场化的方式,比如不再按审批制。长期以来,发改委对企业债券的发行实行年度额度审批制,严重阻碍了中国企业债市场的发展。即使在企业债发行规模有大幅度提升的2006年,企业债在年发债总量中的占比也仅为6.77%。

  证监会研究部负责人祁斌曾说,公司债发行将更多借鉴中国上市公司股票的发行机制。目前证监会负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由发行部来管理,发行部设有一个综合处,一个发审委,五个发审处。据称,发行部准备新设一个处来负责公司债发行审核管理。

  知情人士称,证监会希望将公司债的发行挂牌放在交易所。但沪深交易所的交易系统采取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模式。这存在两大不足:一是交易的连续性不能保证,二是容易导致价格过度波动,扭曲价格。这就给“对公司债的发行定价带来了很多困难”。

  从国际经验来看,约90%以上的公司债是在各种形式的场外市场(OTC市场)交易,而不是在交易所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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