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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存瑕疵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0月09日 08:1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记者 薄继东)本报9月27日刊出的《广发借壳延边公路惹争议》一文引起市场强烈反响。近日,记者就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000776)上市计划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以及沪深证券交易所8月30日颁布的《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的合法性问题,向专业律师进行了咨询。 流通股比例仅3.72% 根据延边公路9月26日发布的一系列公告,在回购、缩股和增发换股吸收合并三部曲完成后,新延边公路(拟更名为广发证券)的总股本扩大为250704.5732万股,而该股一年内的可流通股依然维持在9318.3961万股。“公开发行”的股份(即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总股本的比例为3.72%,不符合《证券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上市条件。 对此,广发证券方面给出的解释是,深证所曾于8月30日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该通知指出,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下股份的股东(大股东一致行动人除外)持有的股份纳入社会公众持股范畴。而新延边公路持股比例在10%以下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股份达68496.8962万股,占总股本的27.32%,超过了《证券法》规定的10%的底线标准。 交易所偷换概念 记者特别注意到,《证券法》第50条第3款规定的上市条件是,“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而在两交易所《补充通知》中“公开发行股份”几字先被偷换成“社会公众持股”,随后两交易所对社会公众股下了定义——社会公众不包括: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言下之意,社会公众股包括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下的非流通股或处于“一年禁售”期内的限售流通股。京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的许平文律师,在认真查阅了交易所的有关文件后判断说,《补充通知》一定是针对全流通的股票制定的。他表示,“一年禁售”期过后,市场不再存在流通与非流通的差别,将持股10%以下的股东视为社会公众股东是站得住脚的;但在“一年禁售”期内是存在问题的。 该所的执行主任王众律师则更直截了当地表示,沪深证券交易所没有擅自对《证券法》作出“司法解释”的权力,《证券法》第50条明文指出,证券交易所只能规定“高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不能规定“低于”《证券法》规定的上市条件。上海某上市公司董事长说得好,“当我们遇到新问题的时候,应当考虑如何去遵守法律,而不是挖空心思去修改法律。” 上市公司10%以下的股份,显然不等同于“公开发行股份”。具体到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的案例中,广发证券借以满足深证所上市条件的持股10%以下的股东多数为发起人法人股,属非公开发行的股份。 上证所回应:市场环境大不相同了 本报讯(记者 薄继东)9月2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部总监周国庆,就8月30日两交易所同时发布《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一事,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周国庆认为,目前的市场环境和以前的已经大不相同了,在实施股权分置改革之后,发起人股可以看作是大范围的社会公众股。至于两交易所为何以持股10%为分界线来界定是否属于社会公众股的范畴,周先生表示,有一个标杆总比没有要好。 在谈及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000776)上市的具体案例时,周国庆推说,这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管辖范围里,自己不太清楚。周先生表示,沪市上市公司第一个有可能遇到类似问题的是上港集箱(600018),因为上港集团在换股整体上市的过程中设有现金选择权,理论上存在大量流通股股东选择行使现金选择权从而导致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可能。不过记者注意到,与延边公路不同,上港集箱早已过了股改“一年禁售”期。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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