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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司法利器回避监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19日 16:29 《财经时报》

  本报记者 姚文祥

  司法拍卖拆招行政监管,司法裁决避让《公司法》限制。昆仑琨两大手法低价格获得国有股权,更省却全面要约收购程序。

  司法拍卖+司法裁决,同样的手法玩了两次,两步走为昆仑琨顺利获得ST京西的控股
权提供了坚实保证。

  昆仑琨两次获得ST京西国有股权的均价为1.61元/股,远低于ST京西2004年底的每股净资产值2.04元。尽管国资部门严禁国有股权以低于每股净资产的价格出售,但如果拍卖程序合法,国资部门便无权否决司法拍卖的结果,近年来很多国有股权在司法拍卖中屡屡因流拍而最终以低于每股净资产价格成交,正是这个道理。

  将ST京西43.01%的国有股权分两次司法拍卖和司法裁决,显出昆仑琨的高明之处,其目的在于防止有人横刀夺爱,保证股权顺利落入其手。显然,如果将43.01%的股权一次性拍卖,一旦有潜在收购者横里杀出,彻底获得ST京西的控股权,昆仑琨除了找北京戈德收债之外,也只能望控股权而兴叹。

  第一次拍卖24.08%,其时北京戈德手中还持有42.37%的股权,即使潜在收购者竞拍到这笔股权,也只能做个没有实际话语权的二股东。

  而通常的游戏规则,潜在收购方若非志在恶意收购,在成为二股东之前势必要与大股东达成某种默契。既然北京戈德在半年前就已将红绣球抛给了昆仑琨,潜在收购方即使获得24.08%的股权,北京戈德还是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将ST京西的控股权让渡给昆仑琨。而在昆仑琨获得24.08%的股权之后,第二笔股权的拍卖对于潜在收购者已无意义,因此ST京西的控股权,得以顺利被昆仑琨揽入怀中。

  而在第二次司法裁决之后,昆仑琨所持ST京西的股权由24.03%上升到43.01%,一举越过30%的全面要约收购线。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基于法院裁决而导致收购人持有、控制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超过30%的,可以向证监会提请要约豁免。据此,昆仑琨虽然持股超过30%,却可获得豁免而免去全面要约的繁复程序。

  司法裁决的好处,还体现在昆仑琨可以名正言顺地规避《公司法》的限制。昆仑琨两次获得股权的代价是8048.16万元,如果是直接受让ST京西的股权,按照《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投资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50%的,那么昆仑琨的净资产须在1.7亿元左右。虽然不能查知昆仑琨的净资产值,但一年前改制成立时,其注册资本只有1.5亿元,若要达到1.7亿元的净资产值,意味着昆仑琨这一年来的净资产增值率必须在11.3%以上。

  对于一家并无突出主业的公司来说,达到这一资产增值率也许并非难事,但借道司法裁决之后,因为昆仑琨先是以借款的形式付出7725万元,其目的本不是为了对外投资,由法院裁决的8048.16万元的股权同样不是为了对外投资,从而轻松穿越《公司法》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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