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达股份第四大股东拒绝股改 股改前夕退出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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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7日 02:55 第一财经日报 | |||||||||
本报记者 邹华 发自上海 今日,宏达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会表示由于宏达股份的第四大股东成都宏昌化工建材商贸公司,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持有异议,不愿意执行对价安排,因此,宏达股份的第一大股东宏达发展有限公司决定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其持有的股份。
值得注意是,这也是股改以来第一家因为对股权分置改革持有异议,而在股改前夕退出上市公司的非流通股股东。根据宏达股份公告显示,该股改方案只得到了除成都宏昌化工建材商贸公司外的其他四家非流通股股东的书面委托(合计持股210534400股,占非流通股份总额的84.35%)。 宏达股份董事会表示由于第四大非流通股股东成都宏昌对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持有异议,不愿意执行对价安排,宏达发展承诺以协议转让方式受让成都宏昌持有的全部股份,共计39065600股,并在公司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 根据宏达股份的股改方案,非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公司股票由流通股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分享,其中每位流通股股东分别按其在股改方案实施股权登记日所持流通股股票数量的23%获付公司股票,即每10股流通股股票将获付2.3股对价。 宏达股份第一大股东宏达发展在股改方案中承诺,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成都宏昌应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全部由宏达发展代为支付。受让完成后该部分股份限售期与宏达发展持有的其他非流通股的限售期一致。 2005年11月4日,宏达发展与宏昌化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受让宏昌化工持有的宏达股份39065600股法人股,转让价款共计人民币9297.6128万元。并在宏达股份相关股东会议通过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股权过户手续。根据测算,本次宏昌化工转让价格为2.38元/股,高于宏达股份净资产2.33元/股。 业内人士指出,可能是非流通股股东在其持有原始股票价格差异比较大的情况下,部分非流通股股东对大股东的对价方案不满意,而几方又协商不成功的情况下,才出现现在这种情况。当然也不排除是因为部分非流通股股东自身的各种原因,而导致其对股权分置改革持有异议,最终无法妥协一方出让股份,退出上市公司。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