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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水利鑫富药业上演德比战 聚焦背后的灰与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11月02日 14:45 21世纪经济报道

  本报记者 汪恭彬 杭州、临安报道

  包纯田似乎很悠闲。10月27日上午12点,在刚刚结束的一次电话长谈中,他告诫鑫富,“这个案子,你们败诉的可能性很大。”

  包是浙江省金融办副主任。几个月前,他从浙江天堂硅谷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
天堂硅谷”)董事长易职。

  包所称的“案子”,乃是今年10月14日天堂硅谷诉鑫富药业(002019.SZ)第一大股东杭州临安申光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申光贸易”)的股权纠纷案。

  该案将于近日开庭。

  而有关此案的缘起,则是2001年3月14日,天堂硅谷与申光贸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以200万元受让申光贸易所持鑫富药业的160万股股份。

  因当时鑫富药业股份制改造仅4个月,按公司法规定,发起人股三年内不得转让,因而双方签订协议,约定三年后补签,但绝大部分条款中,明确在三年中,天堂硅谷将享受股东相应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教授马绍春认为该协议违法了公司法禁止性规定,属无效合同。

  4年来协议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到今年7月,钱江水利(600283.SH)实际控制天堂硅谷87.24%股权之后,提出申光贸易回购天堂硅谷的应得股份,合共价格1698.6301万元(按2004年底净资产及历年分红利息)。

  浙江两间上市公司“德比大战”由此陡然升级。

  阳光背后的交易

  10月19日,钱江水利和鑫富药业,对上述案情作出了公告。随着时间的推移,隐藏于案件背后的大幕也徐徐拉开。

  “此事因我而起。”包纯田说。

  2000年11月之前,为了设立鑫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申光贸易多次到省体改委汇报工作,请求批准股份制改造工作。当时,省体改委官员包纯田表示政府要设立风险投资,希望申光贸易转让一些股份给政府的风险投资公司,并表示这样对鑫富药业上市会有帮助。

  2000年11月,天堂硅谷成立,包纯田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这家公司的初始股东包括浙江省财务开发公司、金信信托、正泰集团、浙江阳光集团等6家法人单位和钱江水利、天通股份等12家上市公司,几乎网罗了浙江最当红的企业。

  由于天堂硅谷的政府背景,使得它对一些希望上市的公司具有某种特殊的诱惑。正如包纯田所说,天堂硅谷可以为公司上市提供政府部门协调,以及资金融通等协助。

  “很多公司都希望得到天堂硅谷的投资,天堂硅谷也有看好的企业。”包纯田说。

  鑫富药业就是被天堂硅谷看好的企业。

  但当时,鑫富药业已经完成股份制改造,按照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法人股在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

  包纯田只能剑走偏锋。

  2001年3月,天堂硅谷和申光贸易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按照转让协议,申光贸易将其持有的鑫富药业160万股以每股1.25元(截至2001年底每股净资产)的价格转让给天堂硅谷。

  考虑公司法的限制,协议第七条特别注明:

  第一款,在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发起人持股期满三年后的1个月内,依本协议条款补签以上股份的转让协议,并办理变更登记和过户手续。

  第二款,在变更登记前,天堂硅谷受让的股份仍以申光贸易名义持有,但前者行使股东的一切责任和义务。

  第三款,在变更登记前,天堂硅谷可推荐独立董事。变更登记后,可派驻董事。

  “当时已经充分考虑到发起人股不能转让的法律风险,所以有特别规定。”包纯田说,“对鑫富的投资是公司决策,并不是我个人行为。”

  而天堂硅谷现任董事长、前任董事王林江则表示,该项投资行为已经获得当时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并称,从一开始该项交易和协议都被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2001年3月27日,天堂硅谷向申光贸易支付了20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此转让协议自签署之日起四年来,双方一直相安无事。直至2005年5月,钱江水利透过收购、托管等方式实际控制天堂硅谷87.24%股权之后,该起转让协议及股权纠纷案件才浮出水面。

  炒股巨亏的天堂硅谷

  据申光贸易方面提出的资料,历时4年后,直到2005年7月开始,天堂硅谷才先后致函鑫富药业要求推荐独立董事、致函申光贸易要求支付现金红利,并要求将所拥有的鑫富药业的股权转让给申光贸易。

  王林江对此表示,天堂硅谷目前的底线是按照2004年底的每股净资产5.90元计算,而从2001年签署协议时的160万股,在经过历年转增后已达273.9726万股,加上前述现金分红,合计1698.6301万元。

  据王林江透露,双方在诉之法庭之前,曾有多次沟通。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天堂硅谷方面要求以2004年底净资产5.90元为基准,而申光贸易方面则认为应以三年期满前的2003年底的每股净资产2.51元为基准,两者相差900余万元。

  4年一直相安无事的股权转让,为何在钱江水利控股后,突然剑拔弩张?

  根据调查,在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包纯田出具的离任审计报告中,天堂硅谷截至200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是1.643亿元,总资产中短期投资约1.157亿元,如果考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实际净资产为1.196亿元,折合每股净资产0.76元。但考虑长期股权投资增值,则净资产为1.196亿元,折合每股净资产0.94元。

  根据钱江水利的公告,其收购的单价除1580万股是每股0.75元之外,其他绝大多数股份的每股收购价格是1.3元和1.4元。

  天堂硅谷自2000年11月成立以来,虽名为创业投资,但其绝大部分业务和收入均来自股市。

  最顶峰的是2003年,在2.34亿总资产中,天堂硅谷在12月31日买入股票的历史成本高达1.71亿,而其当日市值则仅为1.5亿。受到大盘影响,到2004年底,短期投资账户1.157亿,但市值则只有7000万元。

  但天堂硅谷出具的所有年度财务报表中,均未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入账。而如果在年度末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以冲减当年利润,天堂硅谷将面临巨额亏损。

  以2003年为例,其公布的净利润是348万元,但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超过3000万元,因而当年亏损超过2600万元;而2004年,则在525万元亏损的基础上,需要增加4570万元的跌价准备,合共超过5000万元亏损。

  盘点下来,天堂硅谷成立近5年,总体而言将是亏空超过收入。包纯田对此的评价是,“天堂硅谷做得一般。”

  2005年5月,钱江水利收购天堂硅谷绝大部分股份。对于作价,王林江的说法是,其参考依据是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有关包纯田的离任报告。

  除了不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之外,另外一个问题是,自2001年开始,天堂硅谷一直将支付给鑫富药业的200万元股权收购款项以长期投资入账。

  而钱江水利收购天堂硅谷,正是以2004年底天堂硅谷对鑫富药业的投资增值作为收购价格的参照。而这亦是其后钱江水利方面认为,如果不要求申光贸易按照2004年底净资产价格回购股权,即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缘由。

  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CIA)丁忠民表示,按照会计准则,长期投资必须在股权取得时入账。未取得,即未进行股权过户的企业,可以“其他应收款”进行会计处理。而出于谨慎性原则,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须严格入账。

  天堂硅谷的此种会计手法遭到质疑。除了鑫富药业,天堂硅谷也以近乎相似的手法“投资”菲达环保(600526.SH),并且在审计报告中也列出了投资增值。

  业内人士认为,离任审计报告中对这两家公司2300余万元的长期投资增值,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天堂硅谷炒股带来的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上述会计处理,天堂硅谷的审计机构——浙江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仅在2004年年度审计报告中,对当年短期投资跌价准备进行解释性说明,并发表无保留意见。

  股权转让协议的灰与白

  2005年9月15日,天堂硅谷在起诉状中说,双方签订协议合法、真实、有效,应当予以认定。并特别提出,为了避免遭受更大的损失,保护国有资产不致流失等云云。

  其言下之意便是,如果不能按照去年底的净资产追回,钱江水利支付的国有资产将会流失。

  钱江水利主管投资的常务副总蔡杭卫先生也表示,将积极为中小投资者保护此利益。

  那么,一个很自然的疑问是,在收购之前,钱江水利董事会为何没有意识到该项协议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王林江给出的理由是,严格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他说,“至于这给钱江水利带来的风险,不是你所考虑的问题。”

  至此,案件的焦点转移到对股权转让协议的认定。

  双方的观点均极为鲜明。

  天堂硅谷方面认为,尽管2001年签署协议时,鑫富药业才成立4个多月,但协议已经约定在3年期满后再补签协议,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因而属于附加条件的协议。

  而申光贸易的代理人丁敬成律师则认为,协议因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他给出的理由是:

  (1)该协议书违反《公司法》第147条关于发起人股成立三年内不得转让的规定。

  (2)该协议书属《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规制的范围。《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㈤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公司法》规定的“不得转让”正属《合同法》规制的范围,故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应属无效合同。

  (3)协议书第七条第1项关于日后补签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浙江省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浙江大学教授马绍春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协议在第七条第二、三款都已经明确要求在三年期限未满之前,天堂硅谷将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并可推荐独立董事,这种股权转让的实体行为,已经明显违背了公司法147条禁止性规定。

  马绍春教授认为,如果没有第二、三款项,单单双方以约定的价格在三年后获得相应的股份,这是被法律保护的。但此案的关键在于,原告方既希望目前作为隐形股东,又试图在法律期满后完成转让,这便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非法的目的”。

  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则表示,协议的全部内容是约定股权的实体性权利在法律禁止期内完成转移,因而是无效的。

  “第七条第一款,如果不涉及内容,只表明在3年后签署协议,是合法的;但如果一旦涉及到内容,而且该条的意思是按照现有条款签订,那么就是在法律禁止期限内,要求完成股权转移,违反了强制性规定。”牛太升说,“因而,整个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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