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光明商标纠纷案一审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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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30日 14:59 证券时报 | |||||||||
本报讯 (记者 袁立波) 红河光明(600239)与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及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的“红河”商标侵权纠纷案,日前已由广东省佛山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红河光明败诉,红河光明应停止使用“红河红”啤酒的商标,并赔偿上诉人1000万元。 根据佛山市中院的民事判决书,红河光明被判决在判决发生效力后,立即停止生产
对此,红河光明“觉得难以接受“,表示将按照法律程序提起上诉。其实,早在今年4月份,山东泰和世纪投资有限公司与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就此案向佛山市中院提起诉讼时,红河光明就曾开始“喊冤”。 按照1993年我国修改后的《商标法》第8条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因此,红河光明在1994年向开远市工商局提出申请,为其啤酒和饮料类产品注册“红河”商标遭到了拒绝。之后,红河光明为其啤酒和饮料产品转而注册了“滇泉”商标,为了表明该公司产品的产地和地名特征,红河光明在“滇泉”牌啤酒的商标中冠上了“红河”二字。 可是,地处云南红河州(州辖开远市)的红河光明未能注册到“红河”商标,但地处黑龙江省的大兴安岭北奇神保健品有限公司却用“红河”注册了啤酒、饮料类商标。之后,该保健品公司将红河商标转让给了山东省济南红河饮料制剂经营部。这为今年4月爆发的”红河“商标侵权纠纷埋下了”导火索“。 无独有偶,去年10月,云南昆明市中院也审理了一次”红河“商标纠纷案件。该案件是红河卷烟厂起诉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无磷洗衣粉外包装的显著位置,套用”红河“注册商标的特定书写体作为其产品的主要标识。昆明市中院审理后判决红河卷烟厂胜诉,判决昆明市宜良金象洗涤用品有限公司不得再使用“红河”商标,并向红河卷烟厂赔偿损失1万元。 红河光明昨日收盘价3.05元,涨2.01%。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