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振业A公司出资纠纷败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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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0:08 证券日报 | |||||||||
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与深振业(资讯 行情 论坛)A和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兴建金龙大厦发生纠纷,金龙公司与省驻深办起诉深振业A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判令:1、深振业A履行对合作建设“金龙大厦”项目的出资义务和作为建设方的管理职责,出
2005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省驻深办、金龙公司与深振业A、南洋公司应共同合作将振兴大厦(即金龙大厦)尽快建成,深振业A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省驻深办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8157083.13元。 另我公司应承担案件的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211689.30元,承担审计费312500元,共计人民币524189.30元。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前指定中介机构所作的审计报告,认为完成“金龙大厦”后续收尾工程尚需3400万元,根据本案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深振业A已于2003年度预计2630万元的损失列入存货跌价准备(该数据已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因深振业A与有关各方尚未就重新启动“金龙大厦”需共同承担的停工损失费、工程修复费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一致,故暂不能确定本次判决对深振业A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烨 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