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上市公司 > 正文
 

深振业A公司出资纠纷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7日 10:08 证券日报

深振业A公司出资纠纷败诉

  深圳市金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省国际关系调研室驻深圳办事处与深振业(资讯 行情 论坛)A和深圳市南洋贸易有限公司合作兴建金龙大厦发生纠纷,金龙公司与省驻深办起诉深振业A及南洋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判令:1、深振业A履行对合作建设“金龙大厦”项目的出资义务和作为建设方的管理职责,出
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使合作建设的“金龙大厦”项目尽快竣工;2、驳回原告金龙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及原告省驻深办的其他诉讼请求。

  2005年9月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终审判决,1、维持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2、变更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深中法房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省驻深办、金龙公司与深振业A、南洋公司应共同合作将振兴大厦(即金龙大厦)尽快建成,深振业A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13595138.54元,省驻深办也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出资人民币8157083.13元。

  另我公司应承担案件的一审受理费和二审受理费211689.30元,承担

审计费312500元,共计人民币524189.30元。

  根据法院一审判决前指定中介机构所作的审计报告,认为完成“金龙大厦”后续收尾工程尚需3400万元,根据本案承办律师的法律意见,深振业A已于2003年度预计2630万元的损失列入存货跌价准备(该数据已经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但因深振业A与有关各方尚未就重新启动“金龙大厦”需共同承担的停工损失费、工程修复费等费用的分摊达成一致,故暂不能确定本次判决对深振业A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烨 阳)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