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股民的苦涩胜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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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 05:55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 |||||||||
中小股民的“苦涩”胜利 “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遭遇“执行难” 【据新华社哈尔滨9月20日电】被称为“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的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论坛)虚假陈述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半年有余,但执行遭遇的“梗阻”却让投资者的胜
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后,国内首批受理的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赔偿案件。从立案受理到开庭审理到终审判决,历时三年之久。 大庆联谊案终审判决后,2005年1月,原告的代理律师团向哈尔滨市中级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 2005年3月9日,此案正式进入执行程序。据介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专门成立了办案小组,先后9次到大庆,3次到北京,1次到上海进行取证。2005年6月以后,已经有执行款交付到部分投资者的手中,但这些投资者均为单独诉讼的投资者,参与共同诉讼的投资人至今没有得到赔偿款。 经大量工作,哈中院执行局查封了位于北京市的一处价值过千万的房产,准备将其拍卖支付赔偿款。 就在投资者欢欣鼓舞的时候,此案又出现变数,有案外人对执行提出了异议。2005年6月初,哈中院执行局驳回了案外人的异议。投资者以为再次看到希望之时,案外人根据《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至此,大庆联谊案的执行开始全面搁浅。 对此,有关法律界人士认为,目前我国中小股民利益的保护力度不够,应通过立法等途径,加大对中小股民的保护力度。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则认为,从某种意义上讲,我国目前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利于投资者进行诉讼。从实体上说,状告造假的上市公司要有前提条件,即法院作出编制虚假报告罪的刑事判决书或证监会、财政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而现实的情况是,法院的此类判决很少,而且这两年只有二、三十家公司受到处罚。多数作假公司面临的直接后果是由交易所进行公开谴责,被谴责的公司很多,可投资者却无法起诉。 即使立案后进入司法程序,因为此类案件的特殊性,起诉的投资者面临的诉讼风险也很大。即使胜诉了,投资者也不可能得到全额赔偿,赔偿额能达到实际损失的40%到50%就已经不错了。 宋一欣说,这种状况发展到现在,告造假的上市公司的人很少,投资者处于一种集体沉默的状态。2002年以来,我国先后有十余家上市公司被告。而现在,其他类似的案件却根本没人告。 司法介入证券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股民合法权益是个大方向。有关专家认为,应当结合目前正在进行的证券法、公司法修改,加大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例如设立专业的证券民事法庭、建立投资者权益保护资金、投资者保护协会(参与谈判、受理纠纷、代表投资者起诉)等。 提起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重大意义,有关方面均给予了积极的评价。国浩律师集团律师宣伟华说,这是我国中小投资者第一次起诉作假的上市公司,这个案件已成为一个象征,一个里程碑性质的事件。 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副院长步延胜认为,此案的判决对于今后司法介入证券市场,保护股民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秩序,开了一个头。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确立了一个基本的司法标准和执法的尺度。为制定新的司法解释、修改立法,提供了生动的素材。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