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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航实业承诺承担深南光股改义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9月05日 12:01 中国证券报

中航实业承诺承担深南光股改义务

  □记者  曾仁

  深南光A(000043)公告,深圳中航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新时代控股(集团)公司持有的深南光10.26%股权已获国资委批准。由此,中航实业承诺在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后,将承担相应的股权分置改革义务。

  今年1月20日,中航实业分别与深南光股东新时代公司、黄石市协力经济合作公司、北京展览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师等四家单位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中航实业合计受让1680.36万股深南光非流通法人股,转让价格每股2.80元。其中,新时代公司转让深南光非流通法人股1430万股,占总股本的10.26%。转让完成后,中航实业将持有深南光12.06%的股权,成为第二大股东。因深南光第一大股东中国航空技术进出口深圳公司为中航实业的第一大股东,中航实业受让深南光12.06%的股份后,中国航空将控制深南光的股份比例增加至44.90%,故会触发要约收购义务。

  9月2日,深南光接到中航实业的通知,新时代公司的股份转让申请已经获得了国务院国资委的批准。国资委同意将新时代公司持有的公司1430万股国有法人股转让给中航实业;黄石市协力经济合作公司、北京展览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建设第十师等其余三家公司的转让申请尚在国资部门的审批中。

  公告称,根据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
商务部
于8月23日联合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要对股权分置改革做出相应安排,或与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组合运作。为了积极参与并支持公司的股权分置改革,中航实业将先行就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准的受让新时代公司所持有的1430万股公司股份事宜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履行要约收购义务,一旦获准,中航实业将承担相应的股权分置改革义务。中航实业将继续按照《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以及《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努力争取受让其余三家转让方所持有的1.8%的公司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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