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纵横新浪首页 > 财经纵横 > 上市公司 > 正文
 

大庆联谊案股民仍不服 申银万国推托掉大多责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8月15日 12:02 和讯网-证券市场周刊

大庆联谊案股民仍不服申银万国推托掉大多责任

  所有的律师观点都认为,该案只有一个虚假陈述揭露日,法院却人为设置了两个揭露日,导致赔偿发生变化

  作者:本刊实习记者 朱小亮/文

  问题公司注定是要吸引眼球的。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大庆联谊(资讯 行情
)(*ST联谊,600065)股票欺诈案虽然已经经过省高院终审判决,进入执行阶段,但是本刊获悉,仍有不少股民对判决不服,并表示要再上诉。由此看来,该案是否确如许多媒体所评的那样,对以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是一种示范与指导,还需进一步的审视。

  1997年4月上市的大庆联谊,招股书和1997年年报中作出大量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公司有关领导贪污、行贿、受贿被查处。并牵出中央、国家机关,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大量干部和大庆市有关领导违纪违法问题。而分批进行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的股民已远远的超出了600人,这些民事诉讼案共有456起。

  2002年8月,该案第一起诉讼正式开庭。2004年12月,黑龙江省最高法院终审判决,大庆联谊被判赔约883.7万元,申银万国被判对其中608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5年6月,首批100万元赔款交付投资者。

  为审理高院出台法规

  所有争议的焦点都集中在法院认定有两个“虚假陈述揭露日”(简称揭露日)上,不仅股民不服,作为被告方的大庆联谊和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同样不服。原告与被告方都在一审后进行了上述。但是,省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中,依然有两个揭露日存在。

  据最早代理大庆联谊民事赔偿案的律师之一,哈尔滨长锋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韩晓林介绍,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1·15通知”)公布,法院才开始正式受理这些赔偿案,而正式起诉的时间却是1年以前。在获得受理之后,也是经过了近1年的时间,最高法院才在2003年1月9日,发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1·9规定”),该案才进入正式审理阶段。“1·15通知”确立的是一个受理标准,“1·9规定”是审理的规定,正是在后者的实践中出现重大分歧,才使得这个民事赔偿案出现了如此大的争议。

  “揭露日的规定,是最高法院先后去欧美进行实地考察,还在北京和深圳开过座谈会之后,这样才最终确立的。” 韩晓林评价其为“中国特色的洋为中用”,国外确实也有揭露日的规定,但在一个案件中只有一个揭露日。

  而大庆联谊的民事赔偿案中却出现了两个揭露日,这却是国外所没有的。

  争议于两个揭露日

  此案涉及虚假陈述的事实主要有两条:

  一是为达到申报上市目的,在1997年4月26日公布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中进行虚假陈述。上市前夕,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万邦律师事务所,在知情的情况下,为大庆联谊公司出具了内容虚假的审计意见书和法律意见书。同时,其上市举荐人申银万国隐瞒真实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了含有虚假信息的文件。在以上所有伪造工作完成以后,即将之当做真实信息在随后的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予以披露。

  二是在1998年3月23日公布的1997年年报中,进行虚假陈述,虚增利润2829万元。同时,4.3亿元募集资金未按上市招股书说明的投向使用,而是大量挪作他用,比如1997年5月14日,违规拆借5000万元给申银万国;1997年5月22日和7月3日,各用5000万元进行新股申购。而以上内容,均没有于1997年年报真实反映。

  由于先后两次的虚假陈述,法院“顺理成章”地认定了两个揭露日——1997年4月26日为招股书虚假陈述日,其揭露日为2000年4月27日,此日是大庆联谊公告证监会处罚书的日期;1998年3月23日是年报虚假陈述日,其揭露日为1999年4月21日,此日是大庆联谊首次公告涉嫌造假,正被调查的日期。

  问题就出在法院认定的年报虚假揭露日上。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在媒体上发布的一条公告:“我公司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使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法院认定这句话仅是对年报虚假陈述的揭露,而不涉及上市招股书的内容。

  韩晓林说:“大庆联谊这种对股民的侵权行为是分两次揭露的吗?这句话无论从中文文法,还是逻辑上判断来说,都应指全部的虚假陈述,即同时包括招股书和年报的虚假陈述。所有的律师观点都认为只有1个揭露日,即1999年4月21日,法院却人为的设置了两个揭露日。”

  两个揭露日,两个赔付额

  法院对具体的赔偿额也不是按实际的买入卖出差价进行计算,而是用一个极其复杂的公式计算出一个基准价,用买入价减此基准价来计算赔偿额。这个计算公式是——自揭露日始整个换手率达到5000万股(此为大庆联谊总的流通股本)那一天止,期间每天的收盘价加起来,除以这些天数。这样得出了两个不同的基准价,2000年揭露日的赔偿基准价为每股13.5元,1999年的赔偿基准价为每股9.65元。

  “原来所有的诉讼标的加起来,大概为2000万元左右,而最后判决的只有1000万元左右。由于有两个揭露日,使得该案的整个赔偿额与诉讼标的相比,下降了近50%。因为根据“1·9规定”,股民在1997年4月26日至1998年3月23日之间买入,于2000年4月27日前卖出的,得不到任何赔偿,这一部分占到了整个诉讼标的10%左右;在2000年4月27日后卖或持有,他们所获得的赔偿额与诉讼标的相比,也少了近40%,因为此时计算的基准价为13.5元,获赔额每股比以1999年揭露日的赔偿基准价9.65元计算的,少了近4元。”韩晓林说。

  第一个开庭、第一个获判的股民陈志华,在1998年1月7日前,先后买入大庆联谊700股股票,平均价格为25.39元,到判决时一直未卖,他的损失共为12615元,就是因为两个揭露日的认定,最后只获得了8000多元的赔偿。

  相比之下,上海的李幸生的损失就只能用“惨”来形容了。他在1997年8月8日买入大庆联谊10000股股票,时价每股26元,共用了26万元,于1999年9月3日全部卖出,卖出价为12.1元,共损失了169000元。而在第一次败诉后不服,又进行了上诉,结果依然败诉,先后两次诉讼又交给法院诉讼费共计8700元。

  终审不能让所有人信服

  在黑龙江省最高人民法院在对李幸生的二审判决中,有这样一段话:“此系大庆联谊对利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公布的虚假信息的自我更正(指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的公告),虽然如上诉人李幸生所言公告没有直接表述更正的事项为1997年年报,但是根据推断该公告揭示了包括欺诈上市在内的所有虚假陈述行为,并据此确定公告日为被上诉人大庆联谊欺诈上市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亦并无充分根据。”

  “这段判决词,让此案判决的硬伤充分暴露于人们眼前。”韩晓林说,“法院又不是傻子,显然是有意为之。”

  在3年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律师与大庆联谊在很多问题上存在分歧,但是有一个观点却是相同的,那就是——双方都认为其实只存在一个揭露日,而不是两个。律师认为1999年4月21日才是揭露日,而大庆联谊的观点是2000年4月27日。若照大庆联谊的观点宣判,股民损失的80%将得不到赔偿。韩晓林说,“民事诉讼是需要双方共同认可的,而目前显然是分歧严重,双方都不服法院的判决。”

  韩晓林说:“这一是个没有意义的判决,对股民的维权来说,无法用它作标准进行判断。”

  此外,作为大庆联谊的上市保荐人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在为大庆联谊编制发行上市的申报材料时,对有关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未作认真核查,致使申报的材料含有重大虚假信息,因而成为了第二被告。韩晓林说,“这个审判使申银万国成为此案的最大受益者,正是两个揭露日的认定,使得申银万国推诿掉了极大一部分的责任。而目前,照执行的情况看,申银万国也是不用实际出钱的。申银万国在案件的整个审理过程中,始终没有承认自己有错。”

  “很多人对这个判决并不服。还有为数不少的股民打电话来问,还能不能起诉。”韩晓林对《证券市场周刊》说。

  爱问
  爱问(iAsk.com)大庆联谊 相关网页约108,575篇。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评论】【谈股论金】【收藏此页】【股票时时看】【 】【多种方式看新闻】【打印】【关闭


新浪网财经纵横网友意见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174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5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