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总局发布民用航空业投资规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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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30日 05: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北京消息民航总局日前下发《国内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试行)》,鼓励国内各类投资主体投资民航业。规定同时要求,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东方航空(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南方航空(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地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在地机场;深圳、厦门、大连、桂林、汕头、青岛、珠海、温州、宁波等九个城市的机场应当保持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地位。
民航总局的规定指出,国内投资主体投资民用航空业,应当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据了解,该规定所称民用航空业包括以下领域:(一)公共航空运输;(二)通用航空;(三)民用机场,包括民用运输机场和通用航空机场;(四)空中交通管理系统;(五)民用航空活动相关项目,包括航空燃油销售储运加注、飞机维修、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生产销售、停车场、客货销售代理、计算机定座系统服务、航空结算及其他相关项目。 另悉,国资委主任李荣融日前接受记者采访时预计,通过行业自身挖潜、适当调整电价、利用汇率变动的有利时机等,航空、电力、汽车这三大行业下半年都会出现好转。 作者:记者 吴占宇 (来源:上海证券报)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