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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在制度创新中解决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7月29日 03:00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农产品:在制度创新中解决问题

  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股改方案中,国有股股东通过给予流通股股东出售股权的承诺,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同时,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解决了其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问题

  “农产品(000061)提出了一个能解决问题的方案,是一个制度创新,”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分析师周先生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农产品股改方案中,国有股股东通过给
予流通股股东出售股权的承诺,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另一方面,非流通股获得了流通权,解决了其与流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问题。

  谁是农产品改革方案中的最大的受益者?国有股股东还是流通股股东?其实,最大的受益者是其他法人股股东。根据农产品股改方案,公司其他法人股股东将其拥有的农产品股份的50%部分,按照不低于获准试点前的收盘价3.4元/股且不高于3.66元/股的价格出售给公司管理层。“这部分法人股以市场价格变相卖给了管理层,提前获得了较大收益。”周先生进一步分析说。

  有专家指出,农产品股改方案最大的风险承担者是国有股股东。其控股股东深圳市国资委承诺:如公司本次股权分置改革方案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则在实施之日起的第12个月的最后5个交易日内,所有流通股股东有权以4.25元/股(该价格将在公司实施现金分红、送股及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作相应调整)的价格将持有的农产品流通股票出售给深圳市国资委。依此条款,如果1年之后,农产品股价低于4.25元,流通股股东全部抛售农产品股份,那么深圳市国资委必须以4.25元的价格照单全收,承担一切损失。“但国有股的让步和牺牲,使它获得了流通权,盘活了资产,何况它当初的持股成本不超过一元”,周先生说。

  按照方案规定,管理层在获得其他法人股50%的股票时必须预先交纳0.8元/股的风险责任金,如不能完成董事会制定的业绩考核任务,则责任金不予退还。专家认为,这样安排,可通过对管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间接地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

  《国际金融报》 (2005年07月29日 第五版)

  作者:本报记者 傅光云 发自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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