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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牛能源澄清发行违法的报道 表示保留追诉权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16日 07:58 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金牛能源澄清发行违法的报道表示保留追诉权利

  【本报讯】(记者 王欣) 针对市场知名人士张卫星日前提出的“金牛能源(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发行违法,应停止其股权分置改革”观点,金牛能源今天发布公告称,部分媒体对金牛能源设立的合法性发表的不当言论,损害了金牛能源的公司形象,对正在进行的股权分置改革产生了不良影响,损害了金牛能源全体股东的利益。对此,金牛能源保留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诉权利。

  一直积极参与股权分置改革大讨论的张卫星,日前通过媒体提出,金牛能源是采用募集设立的股份制上市公司,其在过去股权分置状态下募集设立股份制公司存在着违法发行的法律遗留问题。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上,到处可以看到“股份公司(筹建)”的字样。其中,邢台矿业认购32500万股,社会公众认购10000万股。股份公司是各个股东出资入股新设立的,所以各个股东之间是无可争议的“同次发行”。

  张卫星提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的发行,必须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而金牛能源股份公司的各个股东的真实出资情况是,发起人大股东邢台矿业(集团)投入上市公司金牛能源的资产为49557万元,折合每股出资额为1.525元/股。社会公众股出资为78300万元,折合每股出资额为7.83元/股。

  张卫星提出,作为募集设立方式,各个股东之间在发行环节是无可争议的“同次发行”,发起人大股东与社会公众有什么理由可以出现如此大的每股出资额差距呢?惟一的明确解释就是发起人大股东邢台矿业明显违法,存在严重的股东入股出资不实的违法行为。虽然前面三家试点上市公司也存在如上的这个问题,但由于前面三家上市公司的IPO过程与金牛能源公司不同,金牛能源是募集设立的公司,所以大股东违法低价获得股票这个违法发行问题大家看得更清晰,违背的法律条款也更明显。他因此呼吁:立即停止金牛能源的股权分置改革进程。

  针对张卫星的这一观点,金牛能源在最新的这项公告中强调,公司设立、股票发行履行了所有必要的法律程序,并获得有关部门的依法批准,是合法有效的。金牛能源公司设立的相关情况也已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中作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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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料显示,在张卫星设计的全流通方案中最早推崇的是送股方案。

  进入第一批试点的4家上市公司不约而同地选择了送股作为对价,其中最少的是金牛能源,承诺每10股送2.5股。在出现了“关联方炒作流通股”的不利消息后,该公司曾对股权分置试点调整方案实行了微调,增加了大股东邢矿集团的两项承诺:将大股东持有股份获得流通权后的冻结期从18月延长到24个月;并设定了最低减持价格,目前定为8.71元。


  爱问(iAsk.com)金牛能源 相关网页约72,10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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