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股民状告清华同方 称非流通股股东严重违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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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5年06月08日 04:00 中华工商时报 | |||||||||
“股改”时再“忽悠”,对比中显“猫腻” 本报记者 全四清 牛卫国 白洁 日前,郑州市股民袁玉珠一纸诉状拟将清华同方(资讯 行情 论坛)(股票代码:600100)的5个大股东告上法庭。袁女士的代理律师王振安从北京传来消息称,起诉状已正式
河南规范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振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称,这是一个“公益官司”,他已接受了袁女士的委托,起诉清华同方的大股东北京清华大学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清华控股)、江西清华科技集团公司、北京首创集团等5个非流通股股东违反了《公司法》第130条第2款的规定:“同次发行的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该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清华同方是中国证监会确立的首批4家股权分置改革试点公司之一。然而,在5月26日的“股权分置改革投资者沟通会”上,清华控股董事长荣泳霖与要求进一步让利的流通股股东们对话时表示:“方案没有更改的余地”。由此,沟通会变成了“吵架会”。 6月1日,继与流通股股东进行现场沟通之后,清华同方又通过网络就股权分置改革问题与流通股股东进行了长达3个小时的沟通。 “首批试点的其他公司中,均采取了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股的方式,为什么清华同方没有采取这样的方式?”对此,清华同方股权分置改革保荐机构西南证券投资银行总部总经理徐鸣镝认为,这主要是基于对公司业绩增长的信心。而公司之所以没有选择直接送股的方案,主要是因为公司经过近三年的业务整合,目前各项业务运行情况良好,发展前景广阔,此时主动增加股本正是体现了公司对未来业绩增长的信心。 荣泳霖称,考虑过大股东直接送股的方案,主要是流通股成本的摊薄,不如公司目前的方案。按4月30日收盘价8.7元计算,如直接送3.56股,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只能降低为6.41元;而按目前方案,流通股股东持股成本降低为4.35元,有更好的获利空间,同时也符合股票价值回归的趋势。预计公司业务的发展也将弥补收益的摊薄。 对于流通股股东提出的缩股建议,西南证券收购兼并部副总经理李阳认为,缩股虽然可以提高每股收益,以使二级市场股价上扬,但按照市场的一般规律,会出现股价涨幅明显低于每股收益提高比例的情况,使得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能够真正实现。从这个意义上说,以缩股方式支付对价只在账面计算时有意义。 而另一个牵动投资者神经的问题是公司为什么没有做出应有承诺,其目的令人质疑。除了清华同方外,其他三家试点公司都进一步承诺,非流通股获得流通权后一定时间内不上市交易或转让,同时对交易价格底线做出承诺。 对此,清华同方董秘孙岷解释道,清华控股把持有同方股票作为长期战略。特别是8年来在清华同方的发展中,清华控股倾注很多的资源,使公司从原来销售收入的1.8亿元增加到2004年的81亿元,因此清华控股不会减持。 “这样的补偿方案有点类似购物返券,与流通股股东曾付出的成本不成比例,对照大股东的实际购股成本,袁女士当然不会满意”。王振东律师说。 袁女士认为非流通股股东严重违法的根据是,2001年5月,她在南方证券郑州伊河路营业部陆续买入清华同方发行的流通股550股,成为清华同方的流通股股东。而清华同方的5个非流通股股东们,在1997年4月30日首次公开募集成立发布招股说明书时,实际平均认购价为1.5377元/股,但是,该次发行中社会公众的认购价为8.28元/股。 袁女士认为,这次公开募集设立清华同方,系同次发行股票,非流通股股东未按8.28元/股的公众发行价格购买,非流通股股东违背了《公司法》关于同股、同价、同权、同利的规定。于是,袁女士要求清华控股等5家被告支付原始认购差价和对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其向清华同方补缴股票差价46319.601万元,并承担连带责任。 清华同方股改进展: 新浪声明:本版文章内容纯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