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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作者:张朝晖、王康撰写日期:2009-05-26
5月2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同时公布了发改委《关于2009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的意见》,其中,“开征物业税”再次纳入。近年来,国务院每年转发的该文件均提到物业税。《意见》明确提出,今年由财政部、国税总局、发改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研究开征物业税。
物业税进程:国内已有十省市开始物业税“空转”(即只是模拟测试征税的运转,并没有实际征税)运行,分别是安徽、河南、福建、天津、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目前空转的物业税征收有两种计算模式,两种模式以房屋用途来区分。如果房屋是自住,以房产评估价的70%为基准,征收税基的1.2%为物业税;如果房产是出租投资用,就以投资回报为基准,征收12%的物业税,但空转中并没有设定起征点。
但是由于在后期缴纳物业税的时候需要对物业的公允价值进行重估,如果房价上涨,则相应每年需要缴纳的物业税也将随之上涨,最终会导致购房者的实际成本增加,但房地产开发商已于此增加值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