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因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便利,华福证券原职工周明祥被江苏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沪上某券商营业部经理陈宇(化名)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等便利,指的是在证券公司工作,充当资金需求方与资金提供方之间的介绍媒介,相当于变相给客户做配资。”

  陈宇表示,“就为客户做配资这块来说,现在还不算合法,除非是涉及到融资融券类的业务。”

  违规提供融资便利

  近日,江苏证监局公布了对华福证券原职工周明祥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其于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在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任职期间,存在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等便利的行为。

  江苏证监局表示,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下称《规定》)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对周明祥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记者查阅中国证券业协会的从业人员公示信息发现,周明祥于2016年7月19日取得从业证书,执业岗位为“一般证券业务”。

  纠纷滋生的“温床”

  记者注意到,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规定》执行。而《规定》指出,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不得“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但是,还是会有从业人员冒着被处罚的风险,在违规配资上“顶风作案”。

  陈宇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这样的行为在业内或多或少存在,因为对证券公司是有一定好处的。融资方和配资方促成的话,账户在你那边,交易量也算你的,就会产生创收。”

  然而,风险性也同时存在。陈宇表示,“主要的风险是当拟融资方和提供资金方出现矛盾时,往往会把公司牵扯进去,一旦产生客户纠纷就会很难解释。”

  公开资料显示,华福证券前身为福建省华福证券公司,成立于1988年6月,是全国首批成立的证券公司之一。2003年4月,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增资改制并更名为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1年8月,更名为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省属全资国有金融机构。

  (国际金融报记者 王媛媛)

责任编辑:马天元 SF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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