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时报记者 吴昊
投资者状告光大证券“8.16”案件证据交换已完成。
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完成该案37个个案的证据交换工作,索赔金额总计416万元。6月9日当日,53个个案完成证据交换工作,索赔金额总计约520万。至此,光大证券案证据交换工作全部结束,目前开庭日期未定。
据了解,原告方代理律师分别为上海严义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北京尚公律师事务所林嵘、北京威诺律师事务所杨兆全等人。被告方光大证券委托的律师事务所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代理律师是刘凌云、李阿敏。
值得关注的是,关于“内幕交易”的认定或将成为未来影响该案走势的重要因素。与此同时,在周二上下午两场证据交换的庭上,光大证券代理律师刘凌云表示拒绝庭外和解。
原被告三大争议点
证券时报记者获悉,原告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证监会[微博]对光大证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相关证券交易对账单等证据,被告提供盖有公章的策略投资部业务管理制度、当天开仓记录单据、光大证券发布正式提示性公告前后的期货指数走势图等证据。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被告方代理律师认为,首先,被告的赔偿责任并不成立。
其一,关于期货赔偿责任,在我国期货管理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内幕交易的民事责任认定;其二,关于股票和基金的交易损失,虽然法律规定有对内幕交易的赔偿,但是针对个别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而不是针对整个市场的内幕交易行为。
其次,被告发生的交易行为没有过错。事件发生后,光大证券及时与证监会、中金所[微博]、上交所[微博]沟通,表示没有隐瞒相关信息。之后其进行对冲的交易行为,是按照正常的管理制度条例进行,这在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指引中也有规定。也就是说,光大证券的交易行为是一种既定的交易策略,因此进行相应的交易行为没有错。
第三,投资者所受到的损失和光大证券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其一,原告没有为具体的因果关系提供相应证据;其次,关于异常交易的信息在当日上午已经通过媒体公开。从信息公开程度和之后的股票走势来看,与投资者的损失没有必然因果关系。同时,原告的损失计算方式也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方律师则提出,首先,被告提供光大证券公司盖章的文件是否真实,在交易发生之前是否存在值得质疑;其次,按照文件上的制度执行,是否就可以认定为交易行为合法值得商榷。同时,原告方律师对被告提供打印的当天开仓记录单据的真实性也有异议。此外,原告方律师还指出,投资者赔偿要求建立在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基础上,并且出具了投资者买卖证券和期货的对账单,表明投资者当时参与相关交易造成损失。光大证券本身的交易行为对市场带来巨大影响,特别是之后的对冲行为对期货市场带来巨大波动,这与光大证券如何进行信息披露并无关系。
第一批案件判决
具有标志性意义
针对被告方拒绝和解,原告代理律师林嵘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光大证券代理律师拒绝庭外和解的原因可能是代理权限的问题。“即使是和解,我们也要坚持在诉讼赔偿金额不减少的情况下进行和解,一切从保护当事人利益出发。”林嵘律师称。
“究竟是以投资者参与交易时间段,还是以买入标的成分股为赔偿依据,相信法院会根据现有法律进行有开拓性的判决。可以说,第一批案件的判决具有标志性意义,还有很多有意向起诉的投资者商在观察中。粗略估计,该案索赔金额或有上千万元。”林嵘律师同时指出。
公开资料显示,证监会曾于2013年11月1日对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主体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违法所得以及股指期货内幕交易违法所得共计8721万元,并处以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对光大证券ETF内幕交易、股指期货内幕交易直接负责的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微博]给予警告处分并罚款60万元,对原董秘梅健处以2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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