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或破局金融国企员工持股

2014年03月07日 01:32  经济参考报 

  业内人士称,不存在法律法规障碍,且时机已经成熟

  记者 吴黎华 北京报道

  全国人大代表、证监会机构部巡视员欧阳昌琼3月6日建议,允许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并表示,证监会从去年开始就在研究探讨建立证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问题。一些业内人士认为,证券业实施员工持股时机已经成熟,金融业的国企员工持股破局或将从证券业开始。

  稍早之前,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亦表示,证监会支持民营资本、专业人员等各类符合条件的投资主体出资设立证券公司。

  “对于这个问题(员工持股),不少人觉得有法律障碍,比如说《证券法》第43条禁止证券从业人员持有或买卖股票。但这个障碍对于非上市证券公司并不存在。”欧阳昌琼表示,在《证券法》等文件中,并没有禁止自然人作为证券公司普通股东的限定性规定。对于员工的股权激励机制,实际上没有法律法规上的障碍。

  欧阳昌琼透露,从去年开始,证监会就在研究探讨证券公司员工股权激励机制建立的一些问题,但是相关部门存在政策方面的限制。

  公开资料显示,早在2013年3月16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股权激励约束机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但此后未有下文。该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书说,目前,国内证券公司以现金性收入和短期激励手段为主。这种激励方式导致长期激励不足,公司管理层和员工的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关联度不大,管理层和员工在日常经营中为了获取高额绩效薪酬,容易从事短期行为,忽视甚至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经济参考报》记者了解到,上述征求意见稿之所以没有下文,主要是财政部对于这些券商的股权激励仍然存在诸多疑虑。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的形势,我想在证券公司实行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应该是时候了。”欧阳昌琼说。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到,要“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并且“国有资本投资项目允许非国有资本参股。允许混合所有制经济实行企业员工持股,形成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利益共同体。”

  实际上,对于在证券业实施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大多数券商都持支持态度。深圳一家券商的投行高管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只要明确持股的条件,进行严格的信息披露,在证券业开展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有助于提升从业人员积极性和行业效率。现在受到各种规定的限制,员工持股完全不能做,这也是近些年来整个证券行业人才外流的重要因素之一。

  “证券业近年来的人才流失十分严重。”长城基金宏观策略研究总监向威达则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目前在证券行业,管理层、股东与公司发展三个层面利益不一致是一个非常普遍的问题,严重制约了证券业的发展。

  “一些业绩比较优秀的证券公司曾经希望能够在上市的时候一并解决员工股权激励机制的问题,但是没能得到监管部门的批准,导致部分证券公司甚至因此放弃上市。”向威达表示,同其他行业一样,证券业的员工持股和股权激励机制的建立,并没有特殊性,目前时机已经成熟,关键在于加强监管。

  据业内人士介绍,在国外,人力资本都是证券公司等资本中介机构的核心资本和核心竞争力,发达国家各大投资银行、基金管理公司员工持股在40%或以上,投行激励也通常是通过现金、股票及期权配合二级市场上购买存量股票实现。

  公开资料显示,在中国目前的115家证券公司当中,除了已经上市的中信证券等19家券商之外,仍然没有上市的国企券商主要包括:申银万国、中金公司、中银国际、国泰君安等一大批企业。由于未能借助于资本市场进行发展,再加上国有企业所普遍面临的激励机制的缺位,导致这些国有老牌券商同上市券商的差距被逐渐拉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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