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8.16乌龙指事件:上午的投资者也可索赔

2014年03月06日 12:11  理财周报 

  理财周报记者 杨流茂/文

  “关于乌龙指事件,我们一直认为上午的部分投资者也能索赔,该观点为我们首次提出并且至今仍只有我们坚持该观点,目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了我们依照《侵权责任法》提交的两位投资者的起诉,证明了我们观点已初步得到法院认可,打破了之前‘不受理上午交易投资者索赔’的传言,是乌龙指事件中索赔范围的重大突破。”上海杰赛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向理财周报记者表示。

  按照《证券法》第76条第3款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证监会将光大证券的行为界定为内幕交易,其内幕交易的时间段为2013年8月16日13:00至14:22分。也就是说,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时间段卖出了50ETF和180ETF以及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那么,只有在同样时间段内买入50ETF 、180ETF、IF1309股指期货合约、IF1312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者,方可索赔。这无疑将很多买入权重股的投资者挡在了门外。

  王智斌认为,光大证券是上市公司,“乌龙指”事件也发生在证券市场,但并不是说,整个事件中投资者只能依据《证券法》追究光大证券的责任,有些投资者还可根据《侵权责任法》追究光大证券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乌龙指”事件中,大盘当日的巨幅波动是由于光大证券的过错造成的,如果投资者的损失与大盘当日波动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那么投资者也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向光大证券索赔。

  “经过我们分析,在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其损失与大盘突然间的异动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由于大盘异动是光大证券过错行为造成的,因而,2013年8月16日上午11时05分之前买入股指期货空头合约的投资者亦可索赔。”王智斌表示。

  不过,王智斌也指出:“对于当日11时05分之后至上午收盘前买入权重股或股指期货的投资者而言,由于大盘当时已经暴涨,投资者损失与其盲目追高(或盲目做空)存在一定关联,并非直接和全部源于光大证券的过错,因此,该部分投资者和光大证券存在混合过错,其损失很难得到全额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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