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收到市场禁入决定
光大证券公告显示,因天丰节能项目,光大证券在3月4日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该案已调查、审理终结。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215万元,并处以430万元罚款;对相关保荐代表人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
然而在2013年11月22日,证监会向光大证券发出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则显示,证监会拟决定对保代李瑞瑜、水润东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罚款;并根据《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拟对两人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终身禁入,是对证券从业人员的最严厉行政处罚,意味着被处罚人将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
天丰节能财务造假案,是2013年上半年证监会进行的IPO财务大调查中,极少数被证监会稽查组在抽查环节揪出的案例。
2013年4月上旬,IPO财务专项检查工作进入抽查后的现场核查阶段。天丰节能为13家被第一阶段抽取核查的拟上市公司之列;当月15日,证监会派出的IPO财务专项检查小组进驻天丰节能的第三天,检查人员便发现了异常。当检查小组跟随天丰节能的财务人员来到当地银行调取基本账户资料时,检查人员发现,银行提供的流水账跟企业实际的账本存在较大的差异:不仅金额上有出入,而且有些账目的截至日期也无法一一对应。证监会即对天丰节能立案调查。
调查发现,天丰节能涉嫌虚增收入、虚增资产、关联交易非关联化、关联交易未入账等违法违规行为,在报送IPO申请文件及财务自查报告中虚假记载等问题。
监管谨慎对待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证监会通常在同日下发《市场禁入决定书》不同的是,此次光大证券的公告中并未提及收到了市场禁入决定。市场就此猜测,光大证券两名保代或可免于“终身市场禁入”。
“在证监会下发处罚决定事先告知书后,被处罚对象可以向证监会进行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一上市公司董办人员说道。但他也表示,一般情况下,终版的处罚决定书是和其他行政决定书同日下发的。
证监会罕见的“减刑”做法,市场不禁联想,可能与“天丰节能”案同年发生、涉案主体同样为光大证券的“8.16”事件有关联。
由于涉“8.16”异常交易案件,光大证券于2013年11月14日收到证监会处罚决定书,四名主要责任人被处以终身市场禁入。杨剑波因不服对其定性为“内幕交易”的判罚,在今年2月8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证监会撤销决定。
也因此,引起了一场波及面甚广的舆论关注,证券业和法律业内也对“对冲交易类新型案件是否属于内幕交易”产生争论。而对于证监会公权力是否运用得当,也从无到有,被审视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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