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上海、广州、温州已有投资者发起民事诉讼,但面临缺少相关司法解释的困境
■本报综合新华社、钱江晚报报道
持续半个多月的光大“乌龙指”事件并未落幕。本周,已有上海、广州、温州等地的投资者向光大证券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光大可能面临近30亿元的巨额民事索赔。
动态
上海一投资者状告光大索赔9.9万元
针对广受关注的投资者索赔问题,证监会在8月30日表示:“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据媒体报道,日前上海一名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向光大证券索赔9.9万元。此外,广州一名股民也向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光大证券和上交所,要求两者共同赔偿7万元。温州一名投资者也已发起诉讼,一些地方的投资者还呼吁联合起来进行维权。
上述两名投资者在起诉书中均表示,两人在8月16日下午买入股票遭受巨大损失,与当天光大证券信息误导和和内幕交易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按照证券法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据测算,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遭受损失的投资者不在少数,初步估算光大可能面临近30亿元的巨额民事索赔。
困境
相关法律不完善 维权遭遇制度缺陷
根据证监会通报,投资者可依据自身情况主张权利,但具体赔偿如何认定,还须司法部门依法确定。
广东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彭志勇表示,虽然证监会支持投资者向光大证券索赔,但具体到损失认定、赔偿标准、赔偿方式等问题在法律上都不完善,目前法制环境下想要获得赔偿仍存在很大困难,“目前最大的问题是缺少相关司法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自由裁量权很大,此前投资者起诉黄光裕内幕交易赔偿案败诉,主要就是因为法院认为,投资者损失与内幕交易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俊表示,目前为止,对于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典型的证券违法行为,最高法院仅针对虚假陈述民事索赔问题出台了司法解释。而对于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的民事索赔,尚无配套规定,“法院主动突破并作出支持投资者索赔的可能性非常小。”
观点
监管部门应推动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
业内人士呼吁,面对投资者的维权呼声,相关监管部门应有所作为,借此机会推动我国投资者保护制度进一步完善,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希望光大事件能够推动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照亮股民依法维权之路。”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表示。
财经评论员周俊生表示,“光大事件”暴露了我国急剧发展的证券市场在法规制度建设上的滞后。在推进证券法的修改过程中,证监会应该吸取教训,强化市场监管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一些学者也认为,尽管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方面有所提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也已发布,但更为系统和权威的投资者保护法案却至今没有出台,“光大事件”应当作为推进制度建设和完善的契机。
周俊生建议,作为证监会的内设机构,投资者保护局不应该继续保持沉默,而应依法帮助投资者维权。
光大证券遭多地投资者发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本报记者 孙辰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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