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龙事件频出 证券公司责任风险警钟长鸣

2013年08月21日 11:25  一财网 

  光大证券一系列“乌龙事件”的频出,再次敲响证券公司“责任风险”的警钟。

  8月16日,光大证券误将模拟盘突然切入实盘,导致大额资金短时间内买入大盘蓝筹,造成了A股指数的暴涨;而19日上午,公司金融市场总部在银行间本币交易系统进行现券买卖点击成交报价时,误将“12附息国债15”债券卖价收益率报为4.20%(高于前一日中债估值约25个基点),债券面额为1000万元,后被交易对手点击成交。该事件发生后,证监会立即介入调查,初步核查结果表明,主要原因是光大证券自营的策略交易系统存在设计缺陷。但正如证监会通报中所指出的,本质上是其内部控制存在明显缺陷。

  对此,苏黎世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金融险部负责人毛亮表示,有效应对和化解证券公司和上市公司内控风险的方法是购买董监事责任保险,降低一旦因内外风险控制不当,造成市场波动、中小股东损失、投诉甚至诉讼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引发的经济损失。就目前而言,如果光大证券购买了该保险,内部控制不当引发的危机管理费用,就属于承保范围。

  业内人士指出,在风险控制方面,我国的证券公司一直比较欠缺。虽然光大证券此次“乌龙”事件在中国证券市场上是首次发生,但它提醒了各证券公司,硬件设备的提高并没有减轻内部风险控制的压力,反而是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提出了新的课题。但无论是硬件系统还是软件管理的隐患,其都向上市公司和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敲响了“责任风险”控制的警钟。

  所谓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 D&O 保险),就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有了D&O保险,赔偿问题就能够在一定程度得到保证,所以完善的证券民事赔偿制度不仅需要有法律、法规保护权利人的利益,更应该有相应的制度,使这种权利能够实现。

  根据毛亮的介绍,D&O保险的内容大致分为两部分,一是董事及高级职员部分,即为董事及高级职员的过错行为提供赔偿;二是公司赔偿部分,即公司代其董事及高级职员支付的赔款可在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同时此保险也可扩展至承保上市公司遭受的证券类诉讼和不当雇佣所引起的诉讼。

  证券公司的风险内控,绝不仅仅是关系到一家证券公司安危存亡的事,而是关系到整个市场的健康运行、关系到投资者投资安全的大事,通过引入第三方风险转移机制为风险管控失效“兜底”是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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