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周刊】(记者 李欣)2011年12月23日,证监会通报了前西南证券高管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情况。
2011年4月12日,“景谷林业(600265.SH)”开盘后不久出现较大跌幅。对此,当日有媒体质疑“四千手大单让股价瞬间跌至跌停板,是乌龙指还是利益输送”。
证监会核查发现,当日“景谷林业”集合竞价开盘价为11.43元/股;集合竞价阶段前后,托管于上海、浙江、吉林地区的“孙某某”等9个账户以接近跌停价的10.37-10.39元/股的价格区间申报买入“景谷林业”71.7万股;9点30分36秒,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以10.36元每股申报卖出景谷林业44.98万股,与孙某某账户组成交36.18万股,占该笔卖出订单成交量的80%,导致景谷林业成交均价从11.43元/股迅速下探至10.37元/股。
根据媒体的反映和交易监控,证监会对上述情况展开了初步调查,发现孙某某账户组与西南证券时任副总裁季敏波存在关联关系。2011年7月26日,证监会对季敏波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季敏波于2008年9月进入西南证券,时任西南证券副总裁、证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兼投资经历,案发期间有权下达西南证券自营账户的操作指令,并可依据相关软件对该部门投资经理的股票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2009年2月28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季敏波利用职务便利掌握公司股票自营信息,通过其亲友控制的多个个人账户同期于西南证券自营账户买卖相同股票40余只,成交金额约5000万元,获利约2000万元。
季敏波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规定,证监会于2011年10月12日将该案移动公安机关侦查。目前,季敏波已被依法逮捕。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证监会进一步加大了对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机构从业人员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股票的查处力度。本案是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涉嫌该项刑事犯罪第一案。涉案当事人季敏波作为证券公司(同时也是上市公司)的高管人员,利欲熏心,违背了职业操守,利用自己所掌握的公司股票自营相关信息,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性质特别恶劣。该负责人强调,季敏波的“老鼠仓”行为,可谓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仅严重侵害了公司的利益,更是公然违背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这种行为,证监会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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