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5亿顶格罚单详解:快重严

2013年08月31日 07:12  21世纪经济报道 

  21世纪经济报道 杨颖桦 北京报道

  核心提示:5亿的顶格罚没款处理,与相关责任人、机构的行政处理和行政监管措施背后,是一套严谨的行政处罚逻辑。此外,还有厘清市场创新与违法违规的边界、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改进等多方面的问题。

  8月30日,证监会对光大异常交易事件通报调查处理情况。此事件被定性为内幕交易与信息误导、内控缺失,证监会对四位相关决策责任人徐浩明、杨赤忠、沈诗光、杨剑波处以终身证券市场禁入,并没收光大证券非法所得8721万元,并处以5倍罚款,共计5.2328亿。

  5亿的顶格罚没款处理,与相关责任人、机构的行政处理和行政监管措施背后,是一套严谨的行政处罚逻辑。此外,还有厘清市场创新与违法违规的边界、证券市场民事赔偿制度改进等多方面的问题。

  顶格行政处罚

  首先是光大证券到底做错了什么?

  在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看来,光大异常交易事件中,涉及了三类违法违规行为,分别是违反券商内控管理法规、违反法律禁止交易的规定(内幕交易等)、违反不能信息误导的规定。“光大事件中各种信息很多,但我们对于归纳起来能够充分拿到证据的行为,全部做出了处理。”这位负责人指出。

  这就带出了两个关键点:一是光大乌龙指最终没有被认定为市场操纵行为,二是其涉及的内幕交易最终被处以没一罚五的顶格行政处罚。

  前者是事件发生后市场质疑光大证券涉嫌操纵市场行为,但经过证监会的调查取证、充分咨询论证后,认为光大证券的巨额交易虽然在客观上引起了市场大幅波动,但是,事件的起因是系统技术缺陷,调查没有发现公司及相关人员组织、策划、促使这一事件发生的证据。

  “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证监会执法实践,因突发事故导致相关证券、期货价格和交易量异常波动的,不构成操纵市场。”处罚委负责人指出。

  而后者则是一种顶格处理,“根据证券法和期货条例的规定,内幕交易交易所得没收,罚款其违法所得1-5倍。”上述处罚委负责人指出,“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我们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5倍没有超过法律条款规定的上限,并且是适当的。”

  在法规范围内的顶格处理,其背后的逻辑更值得关注。

  “这是过往内幕交易案件中鲜见的处罚决定力度。”上述法律部负责人指出,“案件总体的特点就是快、 重、 严。”

  事实上这源于在8月16日光大事件发生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的一场证券稽查执法升级。在8月19日的稽查执法会议上,证监会主席肖钢明确指出,“基本原则是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就高不就低,能适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就要用高一层级的处罚措施,依法通过高额的经济处罚,或者通过暂停或撤销从业资格的处罚。”

  “从性质认定到处罚量法的应用,都是本着从重从严的态度,体现了证监会严格执法的态度。”上述法律部负责人指出。

  只有下午的对冲交易构成内幕交易

  但从重从严背后,也有对于肖钢讲话中对于创新与违法违规边界论的体现,这对于眼下进入创新实战领域的证券市场尤为关键。

  这是从一个细节中体现的,光大证券在8月16日的风险对冲行为分为上下午两个部分。

  其中在8月18日上午光大证券在异常交易事件发生后,光大交易员根据公司《策略交易部管理制度》中关于“系统故障导致交易异常时应当进行对冲交易”的规则,开始卖空IF1309股指期货合约(截至中午休市卖空235张),并向部门总经理杨剑波汇报。此为上午对冲行为。

  而在8月16日13时至14时22分光大证券又再度转换并卖出50ETF、180ETF基金以及卖空IF1309、IF1312股指期货合约,此为下午对冲行为。

  实际上只有下午这部分对冲交易被证监会认定构成内幕交易,这种细微的差异至为关键。

  “我们在处罚委讨论的过程中,就上午对冲行为是否纳入内幕交易做过讨论,考虑到上午交易是交易员没有经过公司的请示,并且按照交易管理制度来进行的,最终没有纳入。”稽查部门负责人指出。

  而下午的交易则有所不同,关键就在于在下午14点22分信息披露前,11时40分至12时40分左右,徐浩明、杨赤忠(助理总裁、分管策略投资部)、沈诗光、杨剑波等人紧急商定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转换并卖出ETF对冲风险,责成杨剑波负责实施。

  “两段看起来都是一样的行为,但最终认定不同,反映了我们执法的严肃性,同一个行为要不要追求责任,关键在于交易行为与目的的对应性。同样一个交易行为的发生,前者是交易策略的行为。但到了下午,光大证券已经开会研究了,他们知道是自身原因,对市场有影响,这时候的目的已经发生变化了。”上述法律部负责人指出,“行为的构成与其所负的责任要精细推敲。”

  除了法理上的逻辑外,更为重要的是这体现出对于日后市场创新行为的监管态度。现在采用套利交易的越来越多,对于上午的交易是否适用于内幕交易的处理,就会导致证监会对于今后市场创新的引导的问题。

  “如果把今后正常的利用股指期货工具对冲风险的合理运用,不允许其进行,或者简单地认定为内幕交易,那么市场创新本身的避嫌功能就会萎缩。”上述稽查部门负责人指出,“结合考虑到今后对市场创新合理的运用,所以我们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最终没有认定。”

  后续难题

  目前,光大乌龙指事件已调查审理终结,进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下一步,证监会将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正式处罚决定。

  但这仅仅是个开始,未来光大事件引发的问题还有待整个证券市场来解答。

  首先是光大证券策略投资部手头的股票与期指空单如何处理?对此,证监会机构部负责人指出,对于股票而言,光大证券已经有公告,在处理方案出来之前,暂时不卖出股票。而其股指期货交易已经被限制开仓了,但未来可以妥善处理卖出。

  真正的难题则是后续的民事赔偿。证监会明确表态,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在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看来,“这很复杂”,在于其有很多因素需要确定,包括损失的认定、行为过错的认定、 因果的认定等。

  “概括起来说,只要有违法行为,造成损失,按照法律,都可以主张赔偿。在这个前提下,光大事件这种不同参与主体受到不同的损失,要对应不同的情况来进行赔偿的诉求。但具体是否支持、能获得多少赔偿,都需要司法机关来进行处理。”上述负责人指出。

  据了解,乌龙指事件之后,简单统计A股市场当日超45万户投资者跟风买入,机构投资者有1600多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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