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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是保护债权人权益
“证券公司破产后,老总的责任问题、职工安置问题、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问题,是最为令人关注的问题。”伊正友分析说,原华夏证券的职工已被中信建投接收,成为中信建投的员工。在华夏证券进入破产程序后,最为核心的问题只有一个,就是如何保证债权人权益的问题。“经过行政清理之后,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破产并无多大差别。”
曾担任多家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的杨光分析说,行政清理阶段已经解决了和证券有关的所有业务,余下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机构债权人权益保障的问题。
记者致电华夏证券公司破产管理人———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对方解释称,华夏证券在日前召开首次债权人会议时,已经成立了债权人委员会,由法院指定了债权人委员会主席。华夏证券148家机构债权人,债权总额约66亿元。华夏破产财产包括股票、基金、债权等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资产。对于有价证券将会择机变现,其他资产将通过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依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处理。至于这些破产财产如何分配,则由债权人会议表决进行。在管理人看来,华夏证券公司的破产,并不像外界想象的那样神秘。
伊正友向记者分析说,证券公司的破产与其他公司破产一样,要处理好几方面关系。按照破产法的规定,法院是起监督责任的,监督各方按破产程序进行,管理人是制定方案的,负责财产如何变现如何拍卖等具体事务,而债权人会议是最后表决的。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是破产程序的关键。
据杨光介绍,现实中最突出的问题是管理人如何产生的问题。目前仍有不少券商处于破产程序环节,比如,闽发证券破产在福州中院审理、汉唐证券破产在深圳中院审理。在证券公司破产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基本上都是最大的债权人。合格的管理人,不应该和包括基金公司在内任何债权人,存在任何利益关系,这些都是法院在选定管理人时必须加以考量的重要因素。但是,有的法院似乎对此并不理解。
伊正友认为,管理人最好应通过全国招标的方式产生。只要没有利害冲突关系,招标产生的管理人,由于具有丰富的经验,政策水平高,工作能力强,能够依法制定出科学、合理、可行的变价方案以及财产分配方案,供债权人会议审议。这样,就可以大大降低破产成本费用支出,同时使债权人权益维护更有保障。
本报北京11月1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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