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屯河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9月20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传达的起诉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原告人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人为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一被告)、公司(第二被告)。
起因及诉讼请求:原告与新疆三维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一被告发放人民币壹亿元整,贷款期限自2003年6月26日起至2005年6月25日止。公司与原告签订《质押合同》,将持有的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18416.16万法人股作质押担保。原告于2004年7月22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一被告清偿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质押担保责任;同时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及所有实现债权的费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达了有关应诉通知书,决定立案审理。
公司大股东托管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正在与德隆债权人委员会就该债权诉讼事务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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