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IPO注册制并非简单备案

2013年06月28日 07:10  人民网-人民日报 

  转变还需创造必要条件

  《 人民日报 》( 2013年06月28日  10 版)

  本报北京6月27日电  (记者许志峰)针对市场中关于新股发行应实行注册制的建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我国新股发行审核机制的安排,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规定。正在研究注册制改革问题,实现这一转变还需要创造必要的条件。事实上,即使是实行注册制的市场,对新股公开发行的审查也是非常严格和细致的,并非像有些意见认为的仅是简单备案。

  注册制是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成熟股票市场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发行制度。证券监管部门公布股票发行的必要条件,只要达到所公布条件要求的企业即可发行股票。企业为取得发行资格,需要通过证监会的审核,证监会的审核主要集中在企业是否披露了所有投资者关注的信息,以及是否符合相关程序。美国是这种制度的典型代表,日本等实施的也是注册制。

  据介绍,在注册制下,发行人的权利自然取得,无需政府的特别授权,这是注册制区别于核准制的重要特征。此外,注册制还有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审核机构只进行形式审查,不进行实质判断;强调事后控制等特点。

  股票公开发行注册制的成功实施对于各种条件的要求都比较高,包括市场化程度较高、市场运作比较规范、有较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发行人和承销商等中介机构有较强的自律能力、投资者需具备比较成熟的投资理念、管理层的市场化监管手段比较成熟等。

  这位发言人说,从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看,有些是由交易所进行实质性审查,证监会进行形式上审查,有些则是由证监会进行实质性审查,有些由交易所和证监会实行双重审查。无论是审核制还是注册制,都必须坚持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确保企业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研究显示,境外主要国家和地区的证券发行在具体制度安排和操作机制方面,基于不同的国情和历史,彼此之间有很大差别。美国证监会对IPO的审核内容以信息披露为主,主要通过“意见书”的方式进行审核。审核的具体流程是,企业向证监会提交注册登记书,独立审计者向证监会提供一份审计报告。证监会要根据企业的性质组织一个审核小组进行审核,证监会再根据审核情况向企业发意见书。意见书中通常会提出关于企业信息披露的问题,以及企业注册登记书中提出事项的补充说明。日本的证券发行审核虽然采取注册制,但对于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完整性要求仍然很高。而且,正是因为采取形式审查,所以对于信息披露的要求更高,对于财务真实与企业状况核查的要求更加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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