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体育反诉或为IPO 乔丹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2013年04月10日 03:59  国际金融报 微博

  本报记者 史燕君

乔丹体育反诉或为IPO乔丹未对此事作出回应
资料图。

  “乔丹”的争夺战还在持续,这一回合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乔丹体育”)打起了反击战。

  4月9日,有消息称,乔丹体育已于3月底正式起诉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Michael Jordan),要求其停止侵害乔丹体育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800万美元。消息称,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已受理此案。

  对此,《国际金融报》记者昨日多次致电乔丹体育董事会秘书田胜,但手机始终无人接听。

  去年2月,迈克尔·乔丹以侵犯姓名权为由,在中国对乔丹体育提起诉讼,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当时,迈克尔·乔丹在一份声明中称:“这项诉讼的目的不在于经济诉求,而旨在对我姓名权的保护。”迈克尔·乔丹强调,这是原则问题,“我计划将诉讼有可能得到的任何经济赔偿用于发展中国的篮球事业”。随后在去年3月,该案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但至今没有开庭。

  但经过一年多的折腾,乔丹体育却因为迈克尔·乔丹的诉讼付出了很大代价。尤其是,迈克尔·乔丹提起诉讼时,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已审核通过了乔丹体育的IPO(首次公开募股)申请,并打算于2012年3月底前挂牌上市。而突如其来的诉讼,令乔丹体育的资本市场梦不得不最终搁浅。

  这也成为了乔丹体育日前提起反诉的重要原因。乔丹体育在一份声明中称,此举“实属被迫无奈”,因为迈克尔·乔丹的诉讼,致使乔丹体育IPO受阻,影响了公司的商业发展计划。乔丹体育希望能以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澄清事实,恢复该公司的合法名誉权。

  乔丹体育称,按中国法律,构成法律保护的姓名权客体须是公民决定或使用的姓名,而中文“乔丹”不是迈克尔·乔丹的姓名,只是英美普通姓氏“Jordan”的中文惯常翻译,不构成中国法律下的姓名权客体。

  对此,东南大学法学院律师张马林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乔丹体育的理由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同时,迈克尔·乔丹并非注册商标,也不受商标权保护。

  有资料显示,耐克自2002年起先后10次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乔丹体育的“qiaodan”、“乔丹”等商标提出异议和争议,但这些主张从未获得支持。

  分析人士认为,此次乔丹体育反击不失为变被动为主动的方法,还可以为继续上市扫清障碍。截至记者发稿,迈克尔·乔丹还未对此事作出正面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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