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在审企业财务自查收官 抽查工作本月启动

2013年04月01日 01:05  上海证券报 微博

  ⊙记者 马婧妤 郭玉志 ○编辑 毛明江

  为期3个月的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自查阶段工作正式收官。25家证券公司、16家会计师事务所于3月30日、31日对所承做项目的自查报告进行了集中报送,为满足中介机构报送需求、提高报送效率,证监会有关部门周末“加班”设立临时受理处,对集中报送的自查材料进行了接收。

  按照有关工作安排,本月起,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将会同证监会系统内有关单位组成15个检查小组,对已报送的自查报告开展抽查工作,抽查中发现问题将及时处理。

  “这次自查时间紧、任务重,自查内容很多,工作强度确实大,但也很有现实意义,能够督促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自身的工作,归位尽责。”一位参与集中报送的保荐机构人士说。他表示,报送自查材料并不意味着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下一步还要全力以赴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后续抽查工作。

  40余家中介参与集中报送

  按照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须在2013年3月31日之前报送自查工作报告。

  记者获悉,近一段时间不断有中介机构陆续报送自查报告,但由于核查工作量较大,部分中介机构所承做的在审项目较多,仍有相当一部分在审企业将报送自查报告工作安排在了截止期前最后一周。

  应报送工作的实际需求,监管部门安排3月30日、31日两天为自查报告集中报送时段,记者从现场了解到,共有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广发证券、中金公司、中国银河、海通证券中信证券招商证券[微博]等25家券商,以及天职国际、德勤华永、普华永道中天、致同等16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了这两天的集中报送。

  为提高报送及接收材料的效率,监管部门还单辟场地,设立了IPO财务专项检查自查报告材料临时受理处,周末全天办公,对集中报送的材料予以接收。同时对上述机构的报送时间进行了一定的划分。

  如安信证券为30日下午报送材料,当天记者看到安信证券一位工作人员拿着一份清单,联系报送自查报告的同事,他手中的清单上打印了17个在审项目、具体保荐代表人等相关信息。华泰联合证券则在3月31日上午进行了集中报送,当日其报送的自查报告约涉及20余个在审项目。一些项目较多的券商,参与保送材料的项目负责人员超过30人,还自发地在证监会门外排起了队。

  记者注意到,参与最后两日集中报送的证券公司,往往是IPO在审项目“大户”。“公司手头的在审项目比较多,而且发行人分散在全国各地,为了提高报送的效率,我们就采取了集中报送的方式。”某证券公司报送材料的投行部门相关人士对记者说。

  核查进入抽查阶段

  延期报送须赶在5月底前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日前透露,从4月开始,监管部门将对已递送的自查报告予以审核,证监会发行部、创业板部、会计部将会同证监会系统内有关单位,组成15个检查小组开展抽查工作。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处理。

  记者获悉,虽然IPO在审企业财务专项检查自查阶段工作已于昨日结束,但却有一些在审项目由于多种原因,无法在规定期限之前报送自查报告材料。对此,多家未及时上报材料的券商人士告诉记者,按照监管部门要求,这部分项目的发行人和保荐机构须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提交自查报告后再开展后续环节的工作,提出中止申请后,这部分项目提交自查报告的最后期限是5月31日。

  此前,证监会“关于做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中,针对自查报告可否延期提交曾明确,若确实出现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的情况,根据审核流程,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同时,若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将按程序对本次发行上市申请予以终止审查。

  “近几个月来,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都在集中进行在审企业的自查工作,确实人手比较紧张,有部分企业申请延期也可以理解。”某券商投行人士对记者说。

  而已经报送自查报告的在审项目,则将面临证券监管部门的抽检。

  “这次自查时间紧、任务重,自查内容很多,工作强度确实大,但也很有现实意义,能够督促发行人、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做好自身的工作,归位尽责。”一位参与集中报送的保荐机构人士说,报送自查材料并不意味着财务专项检查工作结束,下一步还要全力以赴配合监管部门做好后续抽查工作。他同时表示,被抽检企业如何产生,是目前保荐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最为关心的问题。

  按照证监会的工作部署,在下一阶段的抽查过程中,若发现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存在较大问题,将移送相关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发现财务造假、利润操纵明确线索,将转稽查部门做进一步调查;涉嫌犯罪,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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