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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新申报IPO企业需财务自查

2013年01月30日 01:19  证券时报网 

  证券时报记者 刘璐

  昨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IPO)公司2012年度财务报告专项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答复》。《答复》针对各中介机构咨询问题,明确了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应分别出具自查报告,可自行分别报送证监会;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报告期,至今年3月31日前新申报的企业均应纳入本次自查范围。

  关于自查的会计期间,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的范围应包括整个报告期如2010至2012年度,而不仅局限于2012年度报告。对因财务资料更新而不在报告期内的会计年度,不纳入本次自查范围。同时,至今年3月31日前新申报的企业均应纳入本次自查范围。新申报企业需同时递交申报材料和自查报告,且申报报表截止日统一为2012年12月31日。

  针对部分中介机构提出的可否延期提交的问题,《答复》表示如在3月31日前无法提交自查报告,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可提出中止审查申请,待其提交自查报告并经审核后,证监会仍将对该部分企业按比例组织抽查。同时,本次自查报告视作正式反馈意见回复,在规定时间内不提交自查报告,又未及时提出中止审查申请的,将被终止审查。

  《答复》还明确了自查组内应有一定数量和级别的独立自查人员,自查报告的出具应严格履行质量控制程序。对于存在高风险特征的申报企业,中介机构应充分考虑质控人员参加的必要性。

  部分中介机构提出可能存在销售客户或供应商不接受访谈或核查、赴境外核查受到严重限制等,导致操作中可能存在无法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事项。对此,《答复》规定中介机构应在自查报告中如实反映已经实施的核查工作以及未能出具明确核查意见的原因等,并请说明该情况对中介机构形成的申报企业专业意见是否具有重大影响及依据;如果此类事项占发行人业务比重较大,请中介机构慎重考虑接受其业务委托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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