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骐 深圳报道
中国证监会周二发布相关法规,宣布将于11月1日起启动新股首次公开发行(IPO)第二阶段改革。新规则将赋予承销商更大权限,并允许更多机构投资者参与申购。
接受《华夏时报》采访的多位投行人士都肯定了新规则是向市场化方向迈出的重要一步,认为此举对遏制当前新股发行的“三高”现象(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有一定作用,但要毕其功于一役显然并不现实。
“从海外成熟市场来看,投行均拥有配售的自主权,这非常有利于优化发行的流程和效率。从监管层对市场化的态度来看,这应该是未来的趋势。”有投行人士指出。
遏制“三高”
2009年6月1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推出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经过一年多的实践,证监会表示,第一阶段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各项措施都已得到落实,市场化的改革方向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
10月12日,证监会出台《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和《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决定》于2010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阶段改革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其中最为投行人士称道的是第一条: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摇号的核心是提高认购机构的责任。这种参与分配股票的方式变化,对机构的约束力比较大,可望于一定程度上遏制新股发行价高的情况。”国信证券资本市场部负责人龙涌表示。
据了解,原来报价申购方式是按比例配送,平均分配,单个机构配售的额度较小,对机构的约束有限。改为摇号后,单个机构中签额增大,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可能更加审慎。
统计显示,2009年9月以来上市的创业板和中小板公司中,平均发行价29元,平均每家机构获配数量约5万股,以此计算,每家机构为一只新股平均付出145万元。“这对很多管理资产上百亿上千亿的机构来说,根本不值一提,报价时难免轻率虚高。”深圳另一家投行负责人表示,“额度提高后,金额要大得多,即使有投行试图和机构勾结抬高发行价,但毕竟大多数人不想赔钱,机构应该会更加谨慎,三高现象也就有可能得到遏制。”
高价发行是世界难题
甚至分析师也持类似观点。如华泰联合证券就认为,从证监会改革新股发行的方向来看,便是要让新股定价更加合理,此前投行部门受益于新股定价市场化而从新股超募中获取更高承销收入的现象将有所减少。
华泰联合证券分析师表示,新规取消网下平均分配的配售体制,改由承销商设置每笔配售的配售数量,该限定提高了机构参与认购的资金门槛,从而减少了认购需求,同时认购金额的提高也增强了机构报价的审慎性。此外尽管在新股发行的需求端增加了主承销商自主推荐的机构投资者,但如果严格按照“其必须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来执行,这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只有在合理定价以内才会释放,并不会推高新股发行定价。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也认为,《指导意见》将会有效降低新股过高定价发行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也起到了保护散户利益的作用,对中小投资者参与新股申购与投资无疑是利好消息。
不过还是有人表达了不同的观点。如深圳一位资深投行人士就表示,新股的定价其实与二级市场密切相关,“在二级市场甚至PE领域都充满了泡沫的时候,很难想象一级市场能独善其身。”尽管他对新规也很是赞赏,但仍对其作用表示怀疑。
深圳一位私募人士进一步指出:“新规下参与网下询价配售的机构,需要报出有效价格,即在发行价格之上才有资格入围配售,此后才进入摇号环节,这意味着报高发行价动力仍在,新规仍然无法解决询价机构报高价的问题。”
“没有人会自断财路,”深圳某券商副总表示,“不管是市场化或是国际化都改变不了这一点,即使是国外投行也有很强的动力用各种手段抬高新股发行价,国际上的数据都证明了这一点:新股在发行后一年内往往跑输大盘。”
而国内的数据也证明了这一点:深交所研究表明,投资者在上市首日追买新股,发生亏损的可能性接近甚至超过60%。并且,持有时间长短并不能有效改变“炒新”发生亏损的风险,牛市或强市期间“炒新”也不能避免亏损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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