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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新规小步推进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 18:37  财新网

  有望对“三高现象”有所遏制,但冀此根本改变新股发行体制问题尚不现实

  【财新网】(记者 范军利)12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将从11月1日起,修订后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将正式实施,包括“摇号制度”“扩大询价对象范围”等具体举措届时也将一并实行。

  投行界人士表示,这次改革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市场化方面迈出小步,实质举措可望对当前新股发行“三高”现象(高市盈率、高发行价、高超募)有所遏制,但是希望就此根本改变新股发行体制问题尚不现实。

  根据《意见》,新的改革措施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进一步完善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二是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三是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四是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

  其中,最为投行界所称道的为第一条,报价申购过程中,网下发行部分实行摇号制度。证监会表示,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摇号的核心是提高认购机构的责任。这种参与分配股票的方式变化,对机构的约束力比较大,可望于一定程度上遏制新股发行价高的情况。”国信证券龙涌表示,原来报价申购方式是按比例配送,平均分配,单个机构配售的额度较小,对机构的约束有限。改为摇号后,单个机构中签额增大,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可能更加审慎。广发基金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认为,摇号之举有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普遍存在的高发行价问题。

  此次改革的第二个变化时,根据《意见》,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

  改革前,新股发行询价对象仅限于基金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和QFII六类机构。此次《意见》意味着,每个券商可以开出自己的核心名单,可以推荐诸如阳光私募等6类以外的投资机构参与询价。

  此外,此次改革要求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的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龙涌认为,此举将增加对主承销商,研究员报价行为的约束。报价信息的公开也有助于检验询价机构的投资研究能力,“信息公开将使得报价过程中报的过高,过低的机构,将要接受公众对其定价能力的评判,也有助于减少询价对象随意报价的情况。”

  “下一步,希望配售权可完全放开,这样就不存在询价机构的限制。届时只要是合法的投资机构,都可以参与发行的全过程。”业内希望,未来发行体制改革能从当下的准入制逐步向完全市场化方向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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