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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再起航 两大制度性亮点引关注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0月14日 16:02  新华网

  新华网上海10月14日电(记者杨毅沉)在发布征求意见稿近两个月后,中国证监会12日公布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各项措施。在提高定价者责任、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增加定价透明度、合理完善承销流程等几大措施的保障下,新股发行突出呈现了两大制度性亮点。

  亮点一:约束机制促询价机构增加责任感

  在第一阶段16个月内成功指导了380家企业登陆沪深交易所后,中国证监会正式将新股发行体制改革推至新阶段。

  自2009年6月起的16个月内,A股市场不仅增加了农业银行中国建筑光大银行中国中冶等11家募资金额超过百亿元的蓝筹股,同时也让深证中小企业板扩容近八成,更为中国创新型企业上市融资打造了募资超过900亿元的创业板市场。

  但在中国股市成为全球“吸金”能力最强资本市场的同时,新股高价发行、发行机制中透明度不高仍是新股发行体制中有待进一步完善的关键问题。这其中,如何在发行定价环节促进新股发行价格日趋合理、如何使参与的投资机构责任感更加强化,自然成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阶段的重中之重。

  今年初在上海举办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研讨会上,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朱从玖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张育军,都曾对参与新股定价各个环节的机构责任提出新要求,认为承销商的履职尽责是新股发行的重要保障,新股发行市场化需要市场参与各方——发行人、承销商与投资者都担负起自己的职责。这其中,承销商要维护买卖双方的长期利益和根本利益,维护市场的信誉。总的来看,承销商在这方面还有待改善与提高。

  对此,在新一阶段改革中,继续完善询价过程中报价和配售约束机制,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加大定价者的责任,促进报价更加审慎和真实,成为首当其冲的重要措施。

  而在具体操作上,未来在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网下配售的配售量,以促进询价对象认真定价。承销商将根据每笔配售量确定可获配机构的数量,再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入围报价进行配售,如果入围机构较多应进行随机摇号,根据摇号结果进行配售。

  根据深交所披露的公开数据统计,在今年8月中旬至今的两个月中,深证中小板新股网下配售的平均配售比例仅为2.2%。在未来网下配售采取摇号制度后,区区十几万股的获配数量将不复存在,一方面机构投资者获得新股的数量有可能大大增多;但另一方面在获得更多数量新股的同时,机构也要为自己的投资充分负责。

  亮点二:扩大询价范围将改变定价格局

  在采取措施提高询价机构责任感的同时,扩大询价机构范围并增强发行透明度成为新阶段改革的又一亮点,其中询价机构在未来的多样化将改变目前单一类型机构主导新股定价的格局。

  根据新股发行的相关办法,目前的新股发行价格主要取决于两方面因素:其一是作为“买方”的询价机构配售对象报价的具体价格分布和总申购量的多少;其二则是作为“卖方”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此基础上的自主定价。

  由于A股市场中追逐新股的资金大大超过了新股的发行,未来新股定价能否更加趋于理性、合理,势必将取决于作为新股需求一方的机构投资者,有业内专家认为,要想增强价格形成机制的市场化,需增加买方数量并加强它们的质量,防止询价机构的同质化倾向。

  对此,证监会此次提出的新措施包括: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充实网下机构投资者,主承销商可以自主推荐一定数量的具有较高定价能力和长期投资取向的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配售。这或将在未来逐渐改变新股定价中单一类型机构经常占据半壁江山的局面。

  目前,符合监管部门标准的询价机构主要包括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合格境外机构等机构投资者,而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则是它们管理的相关资金账户和产品。从今年来发行规模较大的几只新股的情况看,有20%-30%的询价机构为基金公司或证券公司等单一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同质化较为严重。其中今年发行规模最大的农业银行,基金公司配售对象占所有配售对象的比例更是超过六成。

  上海一家大型央企财务公司新股投资负责人表示,由于基金公司的投资风格在近年来日趋“散户化”,而在所有询价机构中,基金持有的资金规模较大,在价格申报中对定价的影响较大。如果在未来能够逐步扩大询价机构的范围,引入更多合理的价格申报者,将平衡询价机构的投资风格,并在一定程度上抵消配售对象减少的影响。

  另外,在下一阶段改革中证监会提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须披露参与询价机构的具体报价情况;主承销商须披露在推介路演阶段向询价对象提供的对发行人股票的估值结论、发行人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的市盈率或其他等效指标。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此前对记者表示,在新股发行定价的日程安排、公司推介的透明度上,应更加突出询价机构和社会舆论的主体作用,这将适当增加定价的市场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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