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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虹商场管理层持股路径涉嫌违规(2)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26日 21:13  21世纪经济报道

  股权受让悬疑

  记者查阅深圳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奥尔公司虽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是直至2004年9月6日,其实收资本才从0元变更为1000万元,其他两家公司的情况也类似,奥轩投资咨询公司和奥昂投资咨询公司的实收资本也是直到2004年3月8日更名的同时,才从0元变更为10万元。

  天虹商场的双股东局面始于1986年,当年原股东华侨商品供应公司退出,将股权转让给中航技深圳工贸中心(中航技深圳公司前身)和五龙贸易公司,其中中航技深圳工贸中心占有绝对控股地位。

  中航技深圳公司的绝对控股地位被打破则始于2002年。

  2002 年6 月27 日,天虹商场董事会通过决议,同意增加深圳市奥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奥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04年3月8日更名为“深圳市可来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奥昂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2004年3月更名为“深圳市康达特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三名新股东,以天虹商场增资基准日(2002年5月31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为依据对天虹商场进行增资,三名新股东共出资人民币901.6 万元,认购天虹商场新增800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增资完成后,中航技深圳公司的持股比例从51.272%降低到了46.611%,彻底失去了绝对控股地位,五龙贸易有限公司的股权则从48.728%降低到44.298%,而新股东均为管理层持股公司。

  此次增资,表面上手续齐全。

  在增资之前的2002 年3 月27 日,中航技深圳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就通过了天虹商场实施管理层持股的方案。目标是为了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充分调动经营管理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稳定关键的管理与业务人才,建立风险共担机制。

  增资完成之后的2002 年9 月3 日,中航技总公司以《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增资扩股的批复》批准了本次增资扩股行为;2002 年9 月20 日,深圳市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局批准天虹商场的增资;2002 年9 月24 日,广东大华德律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验资报告》,根据该报告,截至2002 年7 月4 日,此次增资的股东出资全部以现金方式缴足。

  在招股说明书中,天虹商场明确了奥尔公司等三家股东均为管理层持股公司,其中奥尔公司成立于2002 年2 月6 日,成立时的股东为赖伟宣、胡自轩、王宝瑛、张莹、宋瑶明、毛明华和汪颂平等七名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代表34 名管理层人员持股。奥尔公司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 万元。

  奥轩投资咨询公司成立于2002 年6 月17 日,天虹商场高管胡自轩、张莹分别出资5 万元,注册资本为10万元。同一天,公司高管宋瑶明、汪颂平也分别出资5 万元,共同设立了奥昂投资咨询公司。

  至此,对于天虹商场的管理层持股问题,招股说明书似乎已经有了充分披露,但是实际情况却没有那么简单。

  记者查阅深圳工商局的资料显示,奥尔公司虽然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但是直至2004年9月6日,其实收资本才从0元变更为1000万元,其他两家公司的情况也类似,奥轩投资咨询公司和奥昂投资咨询公司的实收资本也是直到2004年3月8日更名的同时,才从0元变更为10万元。

  “公司登记的时候,注册资本可能不是一步到位,注册的时候工商局就会给出一个期限,要求多少时间之内,注册资本要到位,因此,这三家公司可以等到2004年注册资本金才到位。”一位熟悉工商登记代理公司的人士告诉记者。

  如果连合计1020万的注册资本都要到2004年才到位,那么2002年三家公司参与增资扩股的901.6 万元来源就让人费解。

  此外,奥尔公司等三家公司的对外投资,还涉嫌违反公司法,根据1999修订的《公司法》(2002年适用该版本的公司法)第十二条规定,公司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按照这一规定,按照三名新股东共出资人民币901.6 万元计算,三家公司的净资产要超过1803.2万元,但是三家公司均为新设公司,截至增资前,三家公司设立时间最长的只有5个月,最短的只有10天,招股说明书也显示,奥尔公司、可来公司和康达特公司均不从事具体产品的生产经营,主要业务均为投资兴办事业、企业投资管理咨询等。如此考虑,三家公司当时的净资产很难超越注册资本。而假设当时三家的注册资本全部到位,合计只有1020万元,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原《公司法》中关于对外投资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的条款直至2006年1月1日新《公司法》施行,才得以放开。

  管理层持股“原罪”

  虽然当时天虹投资和天虹商场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但是它们之间的业务实际上要加在一起,才能构成我们理解中的一个完整的天虹商场。而且天虹投资一些重要的管理层人员在两家公司均有任职。

  天虹商场早已经有上市计划,2005年1月接受深圳商报采访时,天虹商场总经理赖伟宣就公开表示,天虹商场正在整合资产,争取2005年底在香港上市。而巧合的是,2005年末正是天虹商场管理层向天虹投资用于收购天虹商场股权借款最终付清的时候。

  对于资金来源,天虹商场新旧两个版本的招股说明书中都并不讳言有部分来自天虹投资。

  天虹商场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在2003 年度之前,通过奥尔公司实施的管理层持股,实际出资人的出资来源分为两部分,40%由实际出资人个人以现金缴付,60%由个人通过向天虹投资借款缴付。

  而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具体数据,管理层2002年向天虹投资借款378万元,2003年向天虹投资借款83万元。

  管理层2002到2003两年用于股权收购的借款,在2005年末向天虹投资清偿完毕。这正是赖伟宣表示要到香港上市的时间。

  对于此次的借款,招股说明书中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力证是合法、有效的:“经核查,实际股东已与天虹投资就相关借款签订了借款协议,实际股东与天虹投资之间的借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天虹投资当时为中航技深圳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天虹商场并无股权关系,其提供的借款来源于自有资金,不存在天虹商场或天虹商场控股子公司直接或间接向实际股东提供借款的情形,亦不存在天虹商场或天虹商场控股子公司为实际股东的相关借款提供担保的情形。”

  天虹投资真的是一个独立的主体吗?

  虽然当时天虹投资和天虹商场不存在直接股权关系,但是它们之间的业务实际上要加在一起,才能构成我们理解中的一个完整的天虹商场。而且天虹投资一些重要的管理层人员在两家公司均有任职。

  天虹商场和天虹投资的业务基本上就是一个硬币的两面,天虹商场的招股说明书显示,在2007年初天虹投资100%股权被天虹商场收购前,天虹商场负责天虹投资下属各商场经营管理,并向天虹投资提供商品配送服务,配送的商品作为天虹投资向天虹商场采购商品。

  天虹商场和天虹投资不但业务是唇齿相关,其关键管理人员也是大部分有所重合。

  在2002年和2003年,天虹投资向天虹商场管理层借款时,担任天虹投资总经理的正是现任天虹商场总经理赖伟宣。赖伟宣也是获得股权的管理层中持股最多的,其持股数量为118.84万股,持股比例为4.62%。当时在天虹投资担任董事的隋涌,至今也是天虹商场的董事。

  此外,在天虹投资2002年的工商登记中可以看到,其监事中,宋瑶明、胡自轩、吴健琼等人都榜上有名,而此三人至今也是天虹商场的高管,三人均是管理层持股的受益者。

  但是从招股说明书的高管简历中,赖伟宣等人在天虹投资担任高管的经历无一例外地都沒有出现。

  即使不考虑天虹投资和天虹商场一套班子两个牌子的关系,天虹商场管理层从天虹投资借款用于购买股权,本身就已经违法了国资委成立后颁发的相关规定。

  国资委2003年11月发布的《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中规定,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必须制订改制方案,并且要求“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但是天虹商场管理层入股时,所依据的是“天虹商场增资基准日(2002 年5 月31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值”,并没有进行评估,这本身就不符合规定。

  2006年国资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管理层持股必须提供资金来源合法的相关证明,必须执行《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天虹投资明显属于国有控股的企业,2002年到2003年,天虹投资的第一大股东均为深航技深圳公司,其持股为51%,占绝对控股地位。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最后,国资委要求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纠正改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据国资委网站2009年4月一篇来自国资委企业改革局的文章认为,“购股资金来源于国有企业借款、垫付款项,或以国有产权(资产)作为标的通过保证、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企业的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违规所得股权须上缴集团公司或同级国资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单位,其个人出资所购股权按原始实际出资与专项审计后净资产值孰低的价格清退;持有改制企业股权的其他人员须及时还清购股借、贷款和垫付款项;违规持股人员须将其所持股权历年所获收益(包括分红和股权增值收益)上缴指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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