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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修订新股发行细则 禁止同一账户多次申购

  对申购单位及上限作出修改;禁止同一账户多次申购

  证券时报记者 张媛媛 黄婷

  本报讯 为适应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需要,深沪两市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实施办法(修订稿)和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修订稿)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今日发布实施。

  修订后,沪市申购单位及上限修改为:每一申购单位为1000股,申购数量不少于1000股,超过1000股的必须是1000股的整数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当次社会公众股上网发行总量的千分之一,且不得超过9999.9万股。深市申购单位为500股,每一证券账户申购委托不少于500股,超过500股的必须是500股的整数倍,但不得超过主承销商在发行公告中确定的申购上限,且不超过9999.95万股。

  《实施办法》新增规定指出,投资者参与网上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另外,证券公司客户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以及指定交易在不同证券公司的企业年金账户可作为不同账户参与申购。中国结算对新股申购资金均实行非担保交收。

  另外,根据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的申请,沪市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的时间可以缩短一个交易日,申购流程为投资者申购(T日),资金冻结、验资及配号(T+1日),摇号抽签、中签处理(T+2日)以及资金解冻(T+3日)。

  据介绍,在网下发行电子化实施细则方面,此次修订涉及多项条款,网下配售和网上申购“二选一”成为修订重点。

  修订后的内容包括: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及参与累计投标、申购的股票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的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的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期间完成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

  在初步询价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全部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之下,该配售对象不得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进行新股申购;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填写的多个“拟申购价格”,如其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报价落在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之内或区间上限之上的,该配售对象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申购新股,主承销商据此确认可以进入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配售对象信息。

  在累计投标询价报价阶段,询价对象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可以多次申报,一经申报不得撤销或者修改。每个配售对象多次申报的累计申购股数不得少于落在发行价格区间之内及区间上限之上的初步询价报价所对应的“拟申购数量”总和,不得超过主承销商确定的申购数量上限,且不得超过网下发行股票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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