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行人士: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新股发行加速

2014年11月21日 02:58  上海证券报 微博 收藏本文     

  ⊙记者 浦泓毅 潘圣韬 屈红燕 ○编辑 枫林

  日前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抓紧出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方案,取消股票发行的持续盈利条件,降低小微和创新型企业上市门槛。这一表态令市场对于注册制改革方案落地的预期进一步提前。

  上证报记者采访的多位接近相关改革进程的券商投行人士普遍表示,未来出台的注册制改革方案不会是简单的备案制,而将是在注册制发行基础上重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体系,强化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同时拓宽保荐机构的履职空间。

  监管重心转向事中事后

  某大型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表示,注册制不意味着监管部门的淡出。在注册制体系下,监管部门在放松事前监管的同时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进一步加强对欺诈上市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如果在拟上市公司提交的上市材料中发现虚假陈述,尽管该公司尚未成为上市公司,也将追究公司和控制人欺诈上市的责任进行处罚,这就体现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思路。”该负责人表示。

  在很多投行人士看来,以注册制为抓手的监管思路变化已经在再融资等项目中悄然实现。一位华东某上市券商投行人士这样告诉记者:“从我们最近做的定向增发项目上看,企业是否亏损经营已经不是审核关注的重点,而是更关注你是否充分披露,从中可以看出监管转变的趋向。”他预期,未来的注册制发行中不会没有审核,而是在审核环节上会更注重效率和披露。

  新股发行不会马上提速

  有市场人士担忧,新股发行实现注册制,是否意味着短期大批新股集中上市发行,从而给二级市场带来资金压力。在券商人士看来,这种担忧并无必要。上海某券商投行子公司负责人就表示,注册制不意味着新股发行加速。

  “实际上监管层有很多手段来控制发行节奏,所以短期来看,注册制更多的是体现监管审核理念的转变,而不是新股发行节奏的骤变。”这位负责人表示。

  一位南方券商投行部门副总则表示,修改拟上市公司的上市标准相对容易,而监管部门在注册制发行的体制下是否仍有调节新股发行节奏和价格的职能空间,则有待方案正式出台后观察。

  方案实施尚需时日

  也有投行人士表示,注册制改革的最终实施应以《证券法》修改为基础。相关方案形成并不意味着立即实施。从相关流程的进展来看,从现在到注册制发行最终成为现实仍有一段时间。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此前发布的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证券法》修改将在12月初次审议,即通常所说的“一读”,而其最终发布则要经历“三读”。修订案正式发布后通常还有半年的过渡期再正式施行,届时注册制改革方案才有落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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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注册制新股发行投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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