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兴安
证监会日前通报了爱建证券和东方证券的保荐人分别因上海冠华以及星光影视尽职调查不力被处罚。前者没有核查新增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后者遗漏披露关联人信息,保荐机构在内控和尽职调查方面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稳步发展和影响不断扩大,越来越多的企业希望进入资本市场获得更多的发展资金。但是,申请上市的公司良莠不齐,如何甄别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司是监管层把好股市大门的关键,而保荐人制度则是这一过程中重要的关口。
从2004年保荐制实施以来,虽然在新股发行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一直存在保荐机构“荐而不保”,缺乏持续督导等行为,不仅影响了其效力发挥,而且已成为当前被诟病最多的领域。
对于中介机构不尽责履职的问题,我国《证券法》明确规定,要求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事实上,今年以来,随着证监会加大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力度,对保荐机构的规范更加严格。今年3月,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要求保荐机构建立对保荐代表和项目组成员的问责制度,对于发行人的财务造假、利润操纵等重大违规违法行为,证监会对负有责任的中介机构和相关人员将坚决予以惩处;对于中介机构的失职、失信行为,将建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并纳入统一监管体系,形成监管合力。
4月28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中突出了发行人作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的地位,进一步明确各中介机构独立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了各参与主体的归位尽责意识,对包装和粉饰业绩,加大惩处力度。
针对其中保荐和承销制度这一改革重点,证监会继而在今年5月颁布了《关于修改〈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的决定》,特别针对新股发行过程中保荐人的种种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了细致的规定,并强化了监管和处罚力度。具体监管措施包括:监管谈话、重点关注、出示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并记入诚信档案;对于性质严重的违规行为,证监会将暂停证券公司最长为36个月的证券承销业务;涉嫌犯罪的保荐人,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一系列举措表明,监管层已逐渐把新股发行审核的重点从上市公司盈利能力转移到平等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上来,并督促推动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主体归位尽责。
但是,我国目前的保荐制度对于保荐机构的追责力度仍然不够,有人就认为,监管谈话和出示警示函并没有让当事人付出过多代价,警示作用有点小。因此,笔者建议,在完善制度建设的基础上,应从严规范和管理保荐人,加大对券商及其保荐人的处罚力度。以香港为例,涉嫌财务造假上市的洪良国际在香港证监会的监管下被施以总额高达10.3亿港元的罚款,这个金额甚至大于其首发上市所募集的资金净额。除了向上市公司追责,香港高等法院对涉案的保荐机构兆丰资本下达了罚款4200万港元并撤销保荐牌照的责罚。如果借鉴香港证监会上述做法,无疑将有利维护A股市场的稳定发展和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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