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俊生
长期以来,我国资本市场管理层在公司退市方面的拖拉、迟疑一直饱受批评,而退市制度的建立,被视为加强法制建设、净化市场环境、提升市场投资价值的一个重要行动。可以相信的是,随着深交所建立起比较完善的退市标准,当有退市公司真正出现时,将有助于投资者提高风险意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克服目前弥漫于创业板市场上的过度炒作风气。
一个公司退市,意味着其股票只能在三板市场交易,其股价自然会大幅度下跌,公司遭受损失自不在话下,投资者也要遭受财产损失。就这两个方面来说,公司遭受的损失与其对公司的管理、经营出了问题有直接关系,而投资者遭受的损失充其量只是投资失误,由于目前公司治理制度的普遍缺失,要求他们履行股东责任,只是满足了理论上的要求,实际上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
建立公司退市制度,不是为了退市而退市,而是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这样的原则,管理层有必要在推出退市制度的同时,建立起与之配套的惩处制度。这些创业板公司在上市时都进行了精心包装,但退市的事实却证明,这种包装基本上是不符合公司实际的。在现行的股票发行制度下,他们在IPO时普遍出现了高价,资金超募严重,但这些资金到了公司后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造成了资源的严重浪费。对于这种情况,退市公司和其保荐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并有必要向投资者作出赔偿。一些创业板公司在具有法律作用的招股说明书中都开列了投资项目,但在募集资金到账后,这些投资项目却无法启动,这说明这些项目本身就是为了IPO而随意设立起来的,这种行为已经接近诈骗。因此,公司一旦退市,必须由有关方面对其招股说明书中承诺的投资项目进行认真审查,一旦发现弄虚作假,必须对退市公司和保荐人依法进行惩处。
这里尤其要说一说对保荐人建立惩处制度。一个公司能够进入创业板市场,保荐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他们也能通过保荐服务取得巨额利润。但是,对于保荐人来说,他们不仅要对保荐公司负责,更应该对投资者负责。而在目前的保荐业务中,保荐人只对发行公司负责,竭尽所能为其发行上市,为其高价圈钱出谋划策,对投资者起了严重的误导作用,但他们对这种行为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能够在公司退市时追究保荐人的失职责任,在这样的压力下,他们自然会倾向于选择实事求是地介绍公司,不敢为了满足利欲而心甘情愿地做发行公司的保护伞。
按照目前的退市制度,如果没有配套的惩处制度,很可能将退市的板子打在投资者身上,真正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退市公司和其保荐人却溜之大吉。如果这种情况长期持续下去,可以预料的是,这项退市制度将进入死胡同。那些挤过审核大门进入创业板市场的公司只有享受圈钱的快感,而不必担心退市后需要承担什么责任,他们拍拍屁股走人就可以了。而当投资者只能单方面地承受退市损失的时候,他们唯一的选择只能是远离这个市场,市场的末日也就来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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