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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改革:小改变或难撼高价发行局面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11月12日 03:15  21世纪经济报道

  罗诺

  “有进步,但步子太小,对于新股高市盈率发行的局面在短期内难见成效。”11月11日,湘财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李康在评述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轮有关条例时坦言。而就在近日,有关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轮试水第一单成绩也正式浮出水面。

  2010年11月10日,三只新股申购正式启动,其中包括以24元价格发行的老板电器、盘子最小的天广消防以及以13.99元发行的涪陵榨菜

  “作为自11月1日实施新的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的第一波IPO公司,这三只股票无一例外属于中小板,虽然此规则目前还没有在以高市盈率高企而著称的创业板公司中有所实施,单从目前效果来看,或难以改变之前市场对于新股发行的种种争议。”北京一家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告诉记者。

  据11月10日上述三家IPO公司公布的定价结果显示,其中发行定价市盈率最低的为老板电器,为47.06倍,最高的发行价市盈率则花落天广消防,达到了69.12倍,上述三只股票发行价的平均市盈率约为56.66倍,而这个数字,相对于2010年下半年以来,中小板IPO发行的平均市盈率54倍而言,似乎就难以将其作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第二轮成功遏制高价发行的佐证,而天广消防创下的近70倍的发行市盈率,更是一举超过了今年下半年以来创业板公司IPO发行的平均市盈率63.6倍。

  “责权到位”是最大的进步

  “虽然就目前的状况而言,要改变之前新股发行中的高价发行的局面,此次第二轮改革只能说是在这条道路上迈出了很小一步,其实际的效果有限,但我认为这次询价机构责权到位,是一个让人值得欣慰的最大的进步。”李康告诉记者。

  于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股发行体制第二轮改革,其对于第一轮新股发行体制改革而言,其改革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询价面的放宽,允许符合条件的部分私募机构参与报价,而在以往,此类对于市场已经有了一定话语权的私募机构则一直都被隔离在新股发行的询价市场之外;第二点最大的改变,则就在李康所言的询价机构的“责权到位”之上。

  过去新股配售一直沿用机构询价的方式进行,只要报价高于发行价的机构就可获得配售。由于报价机构数量众多,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单个机构配售的额度并不大,因此对机构的约束有限。

  而在最新的第二轮体制改革中,则通过设定配售量,从而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实际上就是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购买量来增强其对报价的责任感,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能更加趋于审慎,

  “对于以往的新股发行制度,由于责权不明,许多询价机构或为了抬高价格而虚假报价,有些询价机构则为了更有把握获得新股认购,也从而不惜高价以报,出现了明显不负责任的漫天报价,这些都是造成之前新股发行价格高企的重要原因。”李康坦言,这本身就是中国资本市场中新股发行的一个漏洞所在,而此次改革终于把这个漏洞给填补上了,但并不能说这就是进步,只能说是一种常态的回归。

  “新股发行的结症仍在,很多具体制度的改变对于目前我国的具体情况而言,不可能一步到位,这也就表明,在目前的资本市场整体形势看好的情况之下,新股发行体制的第二轮改革试水或注定了效果不会明显。”上述北京一家券商投行部门负责人向记者坦言。

  实际上早在今年年初,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初次实施并引发市场争议之时,数位资本市场中各领域的专家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便坦承,新股发行市盈率高企的异象频发的根本原因在于新股发行制度处于“半市场化”的层面。

  “实际上此次第二轮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依然主要是停留在定价方向上的市场化改革,而整个新股发行机制中的其他环节并没有发生改变。”李康一针见血地指出。

  “如果仅仅在定价方面走市场化,那么新股发行制度将永远处于‘半市场化’的层面,如果新股在其上市审批方面市场化,在上市公司再融资方面也推动市场化进程,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上也同样采用市场化,那么才能使得新股发行制度真正市场化。” 经济学专家、燕京华侨大学校长华生认为。

  参与私募谨慎观望中

  “我们虽然有资格参与其中,但是我们依然放弃了对第一单的询价资格。”一家著名的阳光私募负责人士向记者坦言,作为新股发行体制第二轮的首度试水,对于刚刚参与其中的私募而言,还是采取观望的态度更为谨慎。

  “首先是因为目前发行的几只新股并不属于我们比较熟悉的并且决定投资的行业,其次,首单询价机制的改变,使得参与询价方的责任进一步落实,比如对于此次发行的老板电器而言,此次总共发行股票4000万股,其中网上发行3200万股,网下配售800万股,这在理论上800万股可能由一家机构获得,这样的责任对于我们私募而言,就要求出价必须更为严谨。”

  那么对于自己看好的行业和公司的询价时,有资格的询价私募又将采用什么的态度呢?

  “我们在投资出价前,都会对这个公司进行严格的资产和盈利状况调查和分析,会根据我们自己的投资回报期望列出合理的报价区间。”上述阳光私募负责人士坦言,不过依然不排除为了获得更多的配售权利,会量力高报价的可能。“但无论如何,对于我们私募而言,能够参与IPO询价对我们来说是个好消息,此前我们一直是这个圈子的局外人。”

  早在2010年年初,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李康便坦言,在他看来,在现有的我国国情和实际政策体制之下,为使得整个新股发行体制更适合我们现在的市场需要,目前能做的切实可行的辅助性工作,主要有三方面。

  而在2010年1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股发行体制的第二轮改革中,则正好应证了李康斯时的一环。

  “对于参与新股发行询价人员的市场化、询价过程的公开化、询价之后的责任化,都要一一落实。因为能够参与询价的有关机构并未做到全面的市场化,而这些机构也只是参与市场投资的一部分而已,那么扩大询价的参与范围才能和新股定价市场化相挂钩,询价过程也应该公开化,而至于询价之后的责任化,则是对于询价方是否故意抬高股价的一种有效的监管。”李康在当时接受本报记者时坦言。

  而另外的两个他认为可行性建议则是,应该推行对我们现有保荐人制度的改革,以及针对国内已经形成的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适应不同市场层次的分级对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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